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6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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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下縣遂以為故事

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 及丞,秩序皆如縣道,無分土給均,吏

《後漢》「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鐵,有工者置工官,主稅物;有水池漁利多者置官,主平水收漁利。在所諸縣均差吏。」

晉制,「大縣令有治績,官報以大郡。」

《山公啟事》曰:溫令許奇等,並見能名,雖在職各日淺,宜顯報大郡,以勸天下,詔曰:「案其資歷,悉自足為郡守,各以職,職淺則宜盡其政績,不宜速他轉也。」

「不經宰縣,不得入為臺郎。」 宋諸縣置令,銅印墨綬, 進賢兩梁冠。自晉宋以後,令、長、國相皆如漢制。後魏 縣置三令長。說在刺史篇孝文初制:「縣令能靜一縣劫盜 者,兼理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理三縣,三年 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 三年遷為刺史。太和中,次職令,其祿甚厚。

後魏孝文以北平府長史裴聿中書侍郎崔亮並清貧欲以俸祿優之乃以亮帶野王令聿帶溫縣令時人榮之。

其後令長用人益雜,但選勒舊令史為之,而縉紳之 流,恥居其位。 北齊制,縣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 上中下之差,自上上縣至下下縣凡九等,然猶因循。

「《後魏》用人濫雜。至於士流恥居之。」 元文遙遂奏於

武成帝請革,乃密令搜揚世冑子弟,恐其辭訴,總召 集神虎門,宣旨慰諭而遣。自此,縣令始以士人為之。

隋縣。有令,有長。煬帝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

令,並增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閑劇及衝要之處以 為等級。唐縣有赤。三府共有六縣《望》。七十八緊。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 中。三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六》等」之差,

京都所治為「赤縣」 ,京之旁邑為「畿縣」 ,其餘則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差。

凡一千五百七十三。縣令各一人。五代任官,凡齷 齪無能者,始注為縣令。

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誅求刻剝,猥瑣萬狀。

宋朝建隆元年,定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 下。」

四千戶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中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戶以下為下。

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凡戶口、賦役、錢穀、賑濟、給納 之事皆掌之。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申州激勸,以 勵風俗。」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三年,始以朝 臣為知縣,其間復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

朝臣知縣自大理正奚嶼、監察御史王祐等始。

天聖間,天下多缺官,而令選尤猥下,貪庸耄懦,為清 流所不與,而久不得調,乃為縣令。人數言其病民,乃 詔為《舉法》以重令選。凡知州、轉運使歲舉見任判司、 簿、尉,有罪非贓私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堪為令 者一人或二人。自是人重為令,令選稍精。慶曆間,詔 天下知縣,非鞫獄毋得差。政和二年,詔縣令以十二 「事勸課農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

一曰敦本業,二曰興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謹時候,五曰戒苟簡,六曰厚蓄積,七曰備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農器,十曰廣栽植,十一曰恤苗戶,十二曰無妄訟。

「自政和以來,太平盛時,人皆重內輕外,士大夫皆輕 縣令之選,吏部兩選不注者甚多,然後議所以增重 激勸之法。」宣和五年,縣令止差六十以下人。

從利運判王敏之之請也。

靖康初,詔:「初改官必為縣。」

七月,詔三省「申明舊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實歷知縣者,不許別除差遣。」

紹興七年,詔「將、寺、監丞、簿等任滿,已改官人未歷民 事者,各與堂除知縣一次,並借緋章服。」九年,詔吏部: 「自後縣令差文臣。」

臣寮奏「建炎以來始注武臣,為害甚眾故也。」

乾道元年,詔「京官知縣以二年為任」,雖有以更革,卒 以三年為任。

元年,詔吏部依四川專法施行,並以三十箇月為任,從吏部陳之茂請。至三年,詔依舊以三年為任,九年,復以二年為任,從吏部李彥穎請,置淳熙三年為任,從王師愈之請也。

二年,御筆:「今後非兩任縣令,不除監察御史。初改官 人必作令,謂之須入。」紹興初,數申嚴之,後或廢。孝宗 在位,持之甚嚴。慶元初,復詔除殿試上三名、省元外, 並作邑。五年,又令試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 令親民一次,著為令。舊捕盜改官人,並試邑。自後雖 宰相子殿試科甲人,無不宰邑者矣。

性理會通

《論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