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7 (1700-1725).djvu/12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教官見上司、一遵憲綱行禮。如違、聽 巡按司官究問

按:《明會典》:「洪武十六年,令教官生員見上司,一遵憲 綱行禮。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禮,過為稱呼者,聽 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依律究問。若上司故違憲綱者, 亦行糾奏。」

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俱授學正教諭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命凡學官、位於雜職」之上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教官選用考覈之法」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以監生年三十以上能文 章者,授教諭等官。訓導有缺,以舉人及考中監生并 通經儒士選用。」又定:「各處府州縣學訓導,與教官一 體歷俸九年,考滿給由。其訓導給由到部,出題考試, 將所試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經者,於縣學教諭內 敘用。若不通經者,本處復充訓導。自來不通經者,量 才別用。教官考覈稱職,陞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稱 職者黜降,不通經者別用。」又奏准以九年之內,科舉 取中生員名數為則,定擬陞降。縣學額設生員二十 名。教諭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 為稱職,陞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 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 別用。州學額設生員三十名,學正九年之內,科舉取 中生員六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三名, 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 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府學額設生員四十 名,教授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九名,又考通經者, 為稱職陞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 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 別用。」府州縣學訓導,分教生員一十名,九年之內,科 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陞教諭。若取中二名 或一名,又考通經,仍充訓導。若科舉全無取中,又考 不通經,降黜別用。又奏准:「教諭科舉及數考不通經, 有司內用科舉不及數通經,降訓導。」

洪武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經》。任內止有舉人三名 者降學正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定舉人署教諭訓導者以任內有中式科舉歲貢名數方與實授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定舉人署教諭事者,任內有科 舉中式一名,又有歲貢中式一名。署訓導事者,有科 舉中式一名,或有歲貢中式一名,俱與實授。」

永樂六年,令「教官考滿,吏部同六科都給事選有才 識者考其高下用之。」

按《明會典》:「永樂六年,令教官考滿,吏部同六科都給 事中選其有才識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後從本科都 給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宣宗宣德五年重定教授學正教諭訓導以舉人名數為陞降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重定舉人名數。教授五名為稱 職,三名為平常,不及三名為不稱;學正三名為稱職, 二名為平常,不及二名為不稱職;教諭二名為稱職, 一名為平常;訓導一名為稱職,不及者皆為不稱。稱 職者陞,平常者本等用,不稱者降。」

英宗正統九年定教官九年任滿無舉人者降調有差

按《明會典》,正統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滿無舉人者, 試其學問,果優仍任教官。教授、學正、教諭俱降訓導, 訓導調邊遠,其考不中者,仍降雜職。又奏准考試考 滿教官,初場考《四書》、本經義各一篇,二場論策各一 道。教授、學正、教諭俱本部定中否,訓導送翰林院定 中否。考不通經,係舉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學正等 官改典史、監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稅課司大使,學 正等官降河泊所官。衛學并選貢衙門,學正考不通 經,亦同前例。冒報舉人者送問。無府州縣委官保結 者行查。雲南各處教官,從選貢衙門例,亦不論舉人。

景帝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從翰林院考中除學正教諭訓導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令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歲出身者止除訓導後惟歲貢考除餘不准進士及內外見任官科目出身願就教職者聽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二年令九年考滿教官考通經舉人及數者陞用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滿,教官,考通經府 州、縣舉人及數,方陞衛學并選貢衙門,雖無舉人,亦 陞。若丁憂復除者,論前後任多少。若任府、州縣學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