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7 (1700-1725).djvu/6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其世衰,興亡之塗,罔不由此。

漢時嗇夫之卑,猶得以自舉其職,故爰延為外黃鄉 嗇夫。仁化大行,民但聞嗇夫,不聞郡縣。而朱邑自舒 桐鄉嗇夫官至大司農,病且死,屬其子曰:「我故為桐 鄉吏,其民愛我,必葬我桐鄉,後世子孫奉嘗我,不如 桐鄉民。」及死,其子葬之桐鄉西郭外,民為起冢立 祠,歲時祠祭,至今不絕。二君者,皆其縣人也,必易地 而「官,易民而治」,豈其然哉?

今代縣門之前秩多有牓曰:「誣告加三等,越訴笞五十。」 此先朝之舊制,亦古者懸法象魏之遺意也。今人謂 不經縣官而上訴司府,謂之越訴,是不然。《太祖實錄》,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擇民間高年老人 公正可任事者,理其鄉之詞訟。若戶婚、田宅、鬥毆者, 則會里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若不由里老處 分,而徑訴縣官,此之謂越訴也。惟其大小之相維,詳 略之各得,然後上不煩而下不擾。唐至大曆以後,干 戈興,賦稅煩矣,而劉長卿之《題霅溪李明府》曰:「落日 無王事,青山在縣門。」蓋縣令之職猶不下侵,而小民 得以安其業,是以能延國命百有餘年。迄於僖、昭,而 後大壞。然則鳴琴戴星,有天下者宜有以處之矣。 洪熙元年七月丙申,巡按四川監察御史何文淵言: 「太祖高皇帝令天下州縣設立老人,必選年高有德, 眾所信服者,使勸民為善,鄉閭爭訟亦使理斷,下有 益於民事,上有助於官司。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 自隸僕,規避差科。縣官不究年德如何,輒令充應,使 得憑藉官府,妄張威福,肆虐閭閻。或遇上司官按臨, 巧進讒言,變亂黑白,挾制官吏。比有犯者,謹已按問 如律。竊慮天下州縣類有此等,請加禁約。」上命申明 洪武舊制,有濫用匪人者,并州縣官皆寘諸法。然自 是里老之選輕而權亦替矣。漢世之於三老,命之以 秩,頒之以祿,而文帝之詔,俾之各率其意以道民。當 日為三老者,多忠信老成之士也。上之人所以禮之 者甚優,是以人知自好,而賢才亦往往出於其間。新 城三老董公,遮說漢王為義帝發喪,而遂以收天下。 壺關三老茂,上書明戾太子之冤,史冊炳然,為萬世 所稱道。近世之老人,則聽役於官,而靡事不為,故稍 知廉恥之人,不肯為此,而願為之者,大抵皆奸猾之 徒,欲倚勢以陵百姓者也。其與太祖設立「老人」之初 意悖矣。

明初,以大戶為糧長,掌其鄉之賦稅,多或至十餘萬 石,運糧至京,得朝見天子。洪武中,或以人才授官。至 宣德五年閏十二月,南京監察御史李安及江西廬 陵、吉水二縣耆民。六年四月,監察御史張政各言糧 長之害,謂「其倍收糧石,準折子女,包攬詞訟,把持官 府,累經禁飭,而其患少息,然未嘗以是而罷糧長也。」 惟《老人》則名存而實亡矣。

知縣者,非縣令,而使之知縣中之事。杜氏《通典》所謂 「檢、校、試、攝、判、知之官」是也。唐姚合為武功尉,作詩曰: 「今朝知縣印,夢裏百憂生。」唐人亦謂之知印。其名始 於貞元已後,其初尚帶一「權」字。《白居易集》有《裴克諒 權知華陰縣令制》曰:「華陰令卒,非選補時,調租勉農, 政不可缺。前鎮國軍判官、試大理評事裴克諒,久佐 本府,頗有勤績,屬邑利病,爾必周知,宜假銅墨,試其 才理,待有所立,方議正名。」是權知者,不正之名也。至 於普設知縣,則起自宋初。《本朝事實》云:五代任官,凡 曹掾簿尉之齷齪無能,以至昏老不任驅策者,始注 縣令,故天下之邑,卒皆不治,誅求刻剝,猥跡萬狀,至 優諢之言,多以令長為笑。建隆三年,始以朝官為知 縣,其間復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宋史》言:「宋初,內外 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建隆四年,詔選 朝士,分治劇邑。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御史王祐 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清,常 參官宰縣自此始。」又曰:「初州郡多闕官,縣令選尤猥 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詔吏部選幕職官 為知縣。自此以後,遂罷令而設知縣,沿其名至今。 《雲麓漫鈔》曰:「唐制,縣令缺佐官,攝令曰知縣事。李翱 《任工部誌》文云『攝富平尉,知縣事』是也。今差京官曰 知縣,差選人曰令,與唐異矣。」

宋時結銜曰「以某官知某府事」,「以某官知某州事」,「以 某官知某縣事。」以其本非此府、此州此縣之正官,而 任其事,故云然。今則直云「某府知府」、「某州知州」、「某縣 知縣」,文複而義舛矣。

北齊宰縣,多用廝濫,至於士流,恥居百里。五代選令, 必皆鄙猥之人。自古以來,以「社稷民人寄之庸瑣者, 有此二敗。以今準古,得無同之。」

元吳淵穎歐陽氏《急就章解後序》曰:「今之世,每以三 歲為守令,滿秩,曾未足以一新郡縣之耳目而已去, 又況用人不得專辟,臨事不得專議,錢糧悉拘於官 而不得專用,軍卒弗出於民而不得與聞,蓋古之治 郡者,自辟令丞,唐世之大藩,亦多自辟幕府僚屬,是 故守主一郡之事,或司金穀,或按刑獄,各有分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