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晉書職官志》,「洛陽縣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 置六部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
宋
文帝元嘉十五年置尉如晉制唯縣小者省之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晉江右洛陽縣 置六部都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宋太 祖元嘉十五年,縣小者省之。」
北齊
北齊制,縣置右部、南部、西部三尉。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隋
隋制,改尉為「縣正。」
按:《隋書百官志》改尉為「縣正」,尋改正為「戶曹、法曹分 司。」
唐
唐制,縣尉品秩以上中下為差。
按:《唐書百官志》:「京縣尉六人,從八品下;畿縣尉二人, 正九品下;上縣尉二人,從九品上;中縣尉一人,從九 品下;中下縣尉一人,從九品下;下縣尉一人,從九品 下縣尉分判眾曹,收率眾調。」
高祖武德元年改書佐曰縣尉尋改曰正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武德七年改縣正,復曰「尉。」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宗開元 年增置縣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開元中上縣 萬戶,中縣四千戶以上,增尉一人。其後畿縣戶不及 四千,亦置尉二人,萬戶增一人。」
宋
太祖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十二月丙戌。詔縣置尉 一員,理盜訟。置弓手。視縣戶為差」按《職官志》。建隆 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
乾德二年春正月丁未令錄尉有耄耋篤疾者舉劾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三月庚寅班縣尉捕盜令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仁宗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尉一員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至和二年,開封、 祥符兩縣各增置尉一員,掌閱習弓手,戢姦禁暴。凡 縣不置簿,則尉兼之。」
孝宗隆興 年詔尉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煩則置二尉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光宗紹熙 年詔尉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寧宗嘉定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金
《金縣》有赤、次赤、劇次劇。又有上中、下之分,設尉以佐 之。
按《金史百官志》:「赤縣尉四員,正八品,專巡捕盜賊。餘 縣置四尉者同此。」次「赤縣尉一員,正九品;諸縣尉一 員,正九品。」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縣定上中下三等各設尉一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 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 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尉一員,中縣如上 縣之制,下縣如中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後 又別置尉,尉主捕盜之事。」
順帝至正元年十一月戊寅彰德屬縣各添設縣尉一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春二月戊申,「京畿盜起,范陽縣請增設縣 尉」,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明制,不置尉,置典史一員為令屬。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