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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18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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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興「義兵者,若未得進,其勢必停於此。此乃四分五 裂戰爭之地,難以自安。不如及。道路尚通,舉宗東到 黎陽。黎陽有營兵趙威孫,鄉里舊婚,為監營謁者,統 兵馬,足以為主。若後有變,徐復觀望,未晚也。」父老戀 舊,莫有從者,惟同縣趙咨將家屬俱與朗往焉。後數 月,關東諸州郡起兵,眾數十萬,皆集滎陽及河內,諸 將不能相一,縱兵鈔略,民人死者且半。久之,關東兵 散。太祖與呂布相持於濮陽,朗乃將家還溫。時歲大 饑,人相食,朗收恤宗族,教訓諸弟,不為衰世解業。年 二十二,太祖辟為司空掾屬,除成皋令,以病去。復為 堂陽長。其治務寬惠,不行鞭杖,而民不犯禁。先時民 有徙充都內者,後縣調當作船徙,民恐其不辦,乃相 率私還助之,其見愛如此。遷元城令,入為丞相主簿。 朗以為「天下土崩之勢,由秦滅五等之制,而郡國無 蒐狩習戰之備故也。今雖五等,未可復行。可令州郡 並置兵,外備四夷,內威不軌,于策為長。」又以為宜復 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 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 此時復之。」議雖未施行,然州郡領兵,朗本意也。遷兗 州刺史,政化大行,百姓稱之。雖在軍,常麤衣惡食,儉 以率下。雅好人倫典籍,鄉人李覿等盛得名譽,朗常 顯貶下之。後覿等敗,時人服焉。鍾繇、王粲著論云:「非 聖人不能致太平。」朗以為伊、顏之徒,雖非聖人,「使得 數世相承,太平可致。」建安二十二年,與夏侯惇、臧霸 等征吳,到居巢,軍士大疫,朗躬巡視,致醫藥,遇疾卒, 時年四十七。遺命布衣幅巾,斂以時服,州人追思之。 明帝即位,封朗子遺昌武亭侯,邑百戶。

司馬芝

按《魏志》本傳,「芝字子華,河內溫人也。少為書生,避亂 荊州,於魯陽山遇賊,同行者皆棄老弱走,芝獨坐守 老母。賊至,以刃臨芝,芝叩頭曰:『母老唯在諸君』。賊曰: 『此孝子也,殺之不義。遂得免害。以鹿車推載母居南 方十餘年,躬耕守節。太祖平荊州,以芝為管長。時天 下草創,多不奉法,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干餘』」 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 掾史據白:「節家前後未嘗給繇,若至時藏匿,必為留 負。」芝不聽,與節書曰:「君為太宗,加股肱郡,而賓客每 不與役。既眾庶怨望,或流聲上聞,今條同等為兵,幸 時發遣。」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因令督郵以軍興詭 責縣。縣掾史窮困,乞代同行。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 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青州》號「芝以 郡主簿」為兵。遷廣平令。征鹵將軍劉勳貴寵驕豪,又 芝故郡將,賓客子弟在界數犯法。勳與芝書,不著姓 名,而多所屬託,芝不報,其書一皆如法。後勳以不軌 誅,交關者皆獲罪,而芝以見稱。遷大理正。有盜官練 置都廁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 失在苛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 誣服。誣服之情,不可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 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 亦可乎?」太祖從其議。歷甘陵、沛、陽平太守,所在有績。 黃初中,入為河南尹,抑強扶弱,私請不行。會內官欲 以事託芝,不敢發言,因芝妻伯父董昭,昭猶憚芝,不 為通。芝為教與群下曰:「蓋君能設教,不能使吏,必不 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 君之劣也;犯教而聞,吏之禍也。君劣於上,吏禍於下, 此政事所以不理也。可不各勉之哉!」於是下吏莫不 自勵,門下循行。嘗疑門幹盜簪幹,辭不符,曹執為獄。 芝教曰:「凡物有相似而難分者,自非《離婁》,鮮能不惑。 就其實然循行何忍重惜一簪,輕傷同類乎?其寢勿 問。」明帝即位,賜爵關內侯。頃之,特進曹洪乳母當與 臨汾公主侍者共事無澗神,繫獄。卞太后遣黃門詣 府傳令,芝不通,輒敕洛陽獄考竟,而上疏曰:「諸應死 罪者,皆當先表,須報前制書,禁絕淫祀,以正風俗。今 當等所犯妖刑,辭語始定。黃門吳達詣臣,傳太皇太 后令,臣不敢通。懼有救護,速聞聖聽。若不得已,以垂 宿留。由事不早竟,是臣之罪。是以冒犯常科,輒敕縣 考,竟擅行刑戮,伏須誅罰。」帝手報曰:「省表,明卿至心, 欲奉詔書,以權行事是也。此乃卿奉詔之意,何謝之 有?」後黃門復往,慎勿通也。芝居官十一年,數議科條 所不便者。其在公卿間,直道而行。會諸王來朝,與京 都人交通,坐免。後為大司農。先是,諸典農各部吏民, 末作治生,以要利入。芝奏曰:「王者之治,崇本抑末,務 農重穀。《王制》『無三年之儲,國非其國也。《管子》區言,以 積穀為急。方今二鹵未滅,師旅不息,國家之要』」,唯在 穀帛。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農桑為業。建安中, 天下倉廩充實,百姓殷足。自黃初以來,聽諸典農治 生,各為部下之計,誠非國家大體所宜也。夫王者以 海內為家,故《傳》曰:「百姓不足,君誰與足?」富足之由,在 於不失天時而盡地力。今商旅所求,雖有加倍之顯 利,然於一統之計,已有不貲之損,不如墾田益一畝 之收也。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