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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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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未冠者,學業未成,不聽食肉。古有是法,非惟有 資於勤苦,抑欲其識虀鹽之味。

子弟未冠者。不許以字行,不許以第稱。庶幾合於古 人「責成」之意。

子弟年十六以上,許行冠禮。須能暗記《四書》及一經 正文,講說大義,方可行之,否則直至二十一歲。 子弟已冠而習學者,每月十日,一輪挑背已記之書, 初次不通,去巾;一日再次不通,則倍之;三次不通,則 分紒。如未冠時通,則復之。

子孫有妻子者,不得更置側室,以亂上下之分,違者 責之。若年四十無子者,許置一人,不得與公堂坐。 女適人者,若有外孫彌月之禮,惟首生者與之,餘並 不許,但令人以食味慰問之。

橋圯路淖。子孫倘有餘資,當助修治,以便行客。或遇 隆暑,又當於通衢設湯茗一二處,以濟渴者。自六月 朔起,至八月朔止。

子孫須恂恂,孝友見兄長。坐必起,行必以序,應對必 以名,毋以爾我,諸婦並同。

子姪年非六十者,不許與伯叔連坐。違者,家長罰之, 會膳不拘。

卑幼不得抵抗尊長。其有出言不遜、制行悖戾者、姑 誨之。誨之不悛者、則重箠之。

子孫受長上訶責,不論是非,但當俯首默受,毋得分 理。

子孫固當竭力以奉尊長。為尊長者亦不可挾此自 尊,攘拳奮袂,忿言穢語,使人無所容身,甚非教養之 道。若其有過,當反覆諭戒之。甚不得已,會眾箠之,以 示恥辱。

子孫飲食,幼者必後於長者,言語亦必有倫,應對賓 客,不得雜以俚俗《方言》。

子孫不得謔浪敗度,免巾徒跣。凡諸舉動,不宜掉臂 跳足,以蹈輕儇。見賓客亦當肅行祗揖,不可參差錯 亂。

子孫不得目視非禮之書,其涉謔浪淫褻之語者,見 即焚毀之。妖幻符咒之屬,並同。

子孫毋習吏胥,毋為僧道,毋狎屠豎,以壞亂心術。當 時時以「仁義」二字,銘心鏤骨,庶或有成。

「子孫自八歲入小學,十二歲出就外傅,十六歲入大 學,聘致明師,訓飭必以孝弟忠信為主,期至於道。若 年至二十一歲,其業無所就者,令習治家理財」,向學 有進者不拘。

子孫為學。須以孝義切切為務。若一向偏滯詞章,深 所不取。此實守家第一事,不可不慎。

子孫年未二十五者,除綿衣用絹帛外,餘皆用布。除 寒凍用蠟屐外,其餘遇雨,皆以麻屨從事。三十里內, 並須徒走。初到姻親家者不拘。

子孫年未三十者,酒不許入脣。壯者雖許少飲,亦不 宜沉酗杯酌,喧呶鼓舞,不顧尊長,違者責之。若奉延 賓客,惟務誠慤,不必強人以酒。 子孫當以和待鄉曲,「我寧容人,毋使人容我。」切不可 先操忽人之心。若累相凌逼,進進不已者,當以理直 之。

子孫處事接物,當務誠朴,不可置纖巧之物,務以悅 人,以長華麗之習。

子孫毋得與人眩奇鬥勝,兩不相下。彼以其奢,我以 吾儉,吾何害乎。

俗樂之設,誨淫長奢,切不可令子孫及臧獲輩習肄 之,違者家長箠之。

子孫不得畜養飛鷹獵犬,專事佚遊。亦不得恣情取 饜,以敗家事。違者以不孝論。

子孫不得私造飲饌,以狥口腹之欲。違者姑誨之。誨 之不悛,即責之。產者病者不拘。

凡遇生朝,父母舅姑,存者酒果三行,亡者則致恭祠 堂,終日追慕。

《壽辰》既不設筵,所有襪履亦不可受,徒蠹女工,無益 於事。

家中燕享,男女不得互相勸酬,庶幾有別。若家長舅 姑宜饋食者非比。

家眾有疾,當痛念之,延良醫為之救療。

諸婦必須安詳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禮,待娣 姒以和。然無故不出中門,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如其 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妬忌長舌者,姑誨之,誨之不悛 則責之,責之不悛則出之。

諸婦媟言無恥,及干預閫外事者,當罰拜以愧之。 諸婦工作當聚一處,機杼紡績,各盡所長,非但別其 勤惰,且革其私。

主母之尊,欲使家眾悅服,不可使側室為之,以亂尊 卑。

每歲畜蠶,主母分給蠶種與諸婦,使之在房畜飼,待 成熟時,卻就蠶屋上箔,須令子弟直宿,以防風燭。所 得之蠶繭,當聚一處抽繅,更預先抄寫各房所畜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