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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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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之數,照「什一之法賞之。」

諸婦每歲公堂於九月俵散木綿,使成布匹,限以次 年八月交收,通買錢物,以給一歲衣資之用,公堂不 許侵使。或有故意製造不佳及不豋數者,則準給本 房,甚者任其衣資不給。有能依期豋數者,照什一之 法賞之。

諸婦育子,苟無大故,必親乳之。不可置乳母以饑人 之子。

諸婦之於母家,二親存者禮得歸寧,無者不許。其有 慶弔,勢不可已者,則勿拘此。

諸婦親姻頗多,除本房至親與相見外,餘並不許。可 見者,亦須子弟引導,方入。中門見燈,不許入會。婦人 親族有為僧道者,不許往來。

朔朢後一日,令諸生聚揖之時,直說《古列女傳》,使諸 婦聽之。

女子年及八歲者,不許隨母到外家,餘雖至親之家, 亦不許往,違者重罰其母。

男女不共圊溷,不共湢浴,以謹其嫌。春冬則十日一 浴,夏秋不拘。

「男女不親授受,禮之常也。諸婦不得刀鑷工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