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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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又從而增易之,兩家之怨,至於牢不可解。惟高 明之人,有言不聽,則此輩自不能離間其所親。 同居之人,或相往來,須揚聲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 造。慮其適議及我,則彼此愧慚進退不可。況其間有 不曉事之人,好伏於幽暗之處,以伺人之言話,此生 事興爭之人,豈可久與同居。然人之居處,不可謂僻 地無人,而輒譏議,人必慮或有聞之者,俗謂牆壁有 耳。又曰:「日不可說人,夜不可說鬼。」

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氣。蓋婦女 所見,不廣、不遠,不公,不平。又其所謂「舅姑」「伯叔」「妯娌」, 皆假合強為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 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 乖變生矣。於是有親兄弟子姪隔屋連牆,至死不相 往來者。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有多子而不以 「與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 親而不顧者。有不卹兄弟之貧,葬親必欲均費,寧留 喪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嘗見有遠識之 人,知婦女之不可諫誨,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 私救其所急,私賙其所乏,不使婦女知之。彼兄弟之 貧者,雖深怨其婦女而重愛其兄弟,至於當分析之 際,不敢以貧故而貪愛其兄弟之財產者,蓋由見識 高遠之人不聽婦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 之心也。

同居,父子兄弟,善惡賢否相半。若頑狠刻薄不惜家 業之人先死,則其家興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長厚勤 謹之人先死,則其家不可救矣。《諺》云:「莫言家未成,成 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貧者養他人之子,當於幼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 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時衣食撫養,以結 其心。「富者養他人之子,當於既長之時。」今世之富人 養他人之子,多以為諱,故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或 養所出至微之人,長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議逐去,致 有爭訟。若取於既長之時,其賢否可以粗見,苟能溫 淳守己,必能事所養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興 訟也。

多子固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輕以與人,須俟 其稍長,見其溫淳守己,舉以與人,兩家獲福,如在襁 褓,即以與人,萬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歸宗,往往興 訟,又破我家,則兩家受其禍矣。

「婦人不預外事」者,蓋謂夫與子既賢,外事自不必預。 若夫與子不肖,掩蔽婦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 有游蕩賭博,至於鬻田園,甚至於鬻其所居,妻猶不 覺。然則夫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事,何益也?子之鬻產, 必同其母,而偽書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貸,而兼并 之人不憚於論訟;貸茶鹽以轉貿,而官司責其必償, 為母者終不能制。然則子之不賢,而欲求預外事,何 益也?此乃婦人之大不幸,為之奈何?苟為夫能念其 妻之可憐,為子能念其母之可憐,頓然悔悟,豈不甚 善。

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穀出入, 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 破蕩家產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敦睦內外 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也。而夫死子 幼,居家營生,最為難事。託之宗族,宗族未必賢;託之 親戚,親戚未必賢,賢者又不肯預人家事。惟婦人自 識書算,而所託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庶幾焉。 不然鮮不破家。

「父祖高年怠於營幹者,多將財產均給子孫。若父、祖 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游蕩,則均 給之後,既無爭訟,必至興隆。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 緣有前母、後母之子,緣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有雖 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所及,必有厚薄, 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又於其中暗有輕重,安」 得不起他日爭端?若父祖緣其子孫,內有不肖之人, 慮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 穀,不可均給田產。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己分所有,必 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覰他房,從而婪取, 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 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 肖,則十數人均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 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百端,終不能防。欲保延家 祚者,鍳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修德熟慮, 以為長久之計耶?」

《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 可以保家。如劫於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子,中有偏 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 數,皆興訟破家之端也。

父祖有慮子孫爭訟者,常欲預為《遺囑》之文,而風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