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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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感鬼神。嘗見世人有事親不務誠篤,乃以聲音笑 貌繆為恭敬者,其不為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況望 其世世篤孝而門戶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則自此而 往,應與物接,皆不可不誠。有識君子試以誠與不誠 者較其久遠效驗孰多?

兄弟子姪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 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 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起爭端, 破蕩家產,馴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懷公心,取 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有所分,雖 果實之屬,直不數錢,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兄弟子姪同居,長者或恃其長,陵轢卑幼,專用其財, 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 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 承順,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 提大綱,幼者分幹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 心,自然無爭。

兄弟子姪,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懷獨善之心,又多 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 富者時分惠其餘,不卹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 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 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係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 官中不能盡行根究。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父祖 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宗財產,不因於 眾,別自殖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 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年爭訟,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 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 歉?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 德,又豈不勝於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備裹糧,資 結証佐,與囑託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貧者亦宜 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 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苟能知 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人有兄弟子姪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 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 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 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 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 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 少何為而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余見世 人有將私財假於眾,使之營運於家,久而止取其本 者。其家富厚,均及弟兄子姪,綿綿不絕,此善處心之 報也。亦有竊盜眾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 終為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 有作妻家、姻親之家,置產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 有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詳鑒此,止須存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慮為乙所擾,十數年間,或甲 破壞而乙乃增進,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為 甲所擾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應分人典賣而己欲 執贖,則將所分田產丘丘段段平分,或以兩旁分與 應分人而己分處中,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分先賣, 反為應分人執鄰取贖者多矣。有諸父俱亡,作諸子 「均分,而無兄弟者分後獨昌,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 有多兄弟之人,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 勝於獨據全分者。有以兄弟累眾而己累獨少,力求 分析而分後浸微,反不若累眾之人昌盛如故者;有 以分析不平,屢經官求再分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 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術不勝 天理,必不起爭訟之心。

兄弟義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間有一人早亡,諸父與 子姪其愛稍疏,其心未必均齊,為長而欺瞞其幼者 有之,為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顧見義居而交爭者, 其相疾有甚於路人。前日之羙事,乃甚不羙矣。故兄 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 為孝義。一有交爭,則孝義何在?

兄弟子姪有同門異戶而居者,於眾事宜各盡心,不 可令小兒婢僕有擾於眾。雖是細微,皆起爭之漸。且 眾之庭宇,一人勤於掃灑,一人全不之顧。勤掃灑者 已不能平,況不之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常常狼籍, 且不容他人禁止,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

同居之人有不賢者,非理以相擾,若間或一再,尚可 與辯,至於百無一是。且朝夕以此相臨,極為難處。同 鄉及同官亦或有此,當寬其懷抱,以無可奈何處之。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則雖聖賢同 居,亦不能不爭。且人之作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 人之意,寧免其背後評議。背後之言,人不傳遞,則彼 不聞知,寧有忿爭。惟此言彼聞,則積成怨恨。況兩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