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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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相訴訟,所費財物十數倍於其所直。況遇賢明有 司,安得以無理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訟,互有短長, 各言其長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則牽連不決。或決而 不盡其情。胥吏得以受賄。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 也。

《治家》

人之居家,須令垣牆高厚,藩籬周密,窗壁門關堅牢, 隨損隨修。如有水竇之類,亦須常設格子,務令新固, 不可輕忽。雖竊盜之巧者,穴牆剪籬,穿壁決關,俄頃 可辦。比之頹牆敗籬,腐壁敝門,以啟盜者有間矣。且 免奴婢奔竄,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竊盜,內 有奔竄,及子弟生事,縱官司為之受理,豈不重費財 力。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靜之地,須於周圍要害去處, 置立莊屋,招誘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燭竊盜,可以 即相救應。

凡夜犬吠,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不可以為「他」而 不警。夜間遇物有聲,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

屋之周圍須令有路,可以往來,夜間遣人十數遍巡 之。善慮事者,居於城郭,無甚隙地,亦為夾牆,使邏者 往來其間。若屋之內,則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徐起逐之,盜必且竄。不 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刃傷我,及誤擊自家之人。 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若獲盜,而已受拘執,自當 準法,無過毆傷。

多蓄之家,盜所覬覦,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於矜耀, 尤盜之所垂涎也。富厚之家,若多儲錢穀,少置什物, 少蓄金寶絲帛,縱被盜亦不多失。前輩有戒:「其家自 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備不虞,不過百匹。」此亦高人之 見,豈可與世俗言。

劫盜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門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 不防,須於諸處往來路口,委人為耳目,或有異常,則 可以先知。仍預置便門,遇有警急,老幼婦女且從便 門走避。又須子弟及僕者平時常備器械,為禦敵之 計。可敵則敵,不可敵則避,切不可令盜得我之人,執 以為質,則鄰保及捕盜之人不敢前。

劫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如富家平時不刻剝, 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 全,至不忍焚毀其屋。凡盜所快意於焚掠汙辱者,多 是積惡之人。富家宜自省。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尋。急尋則人或投之僻處, 可以復收,則無事矣。不急則轉而出外,愈不可見。又 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當,則人或自疑,恐生他變。猜 疑不當,則正竊者反自得意。況疑心一生,則所疑之 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而實未嘗有所竊也。或 已形於言,或妄有所執治,而所失之物偶見,或正竊 者,方獲則悔將若何。

居宅不可無鄰家,慮有火燭,無人救應。宅之四圍如 無溪流,當為池井,慮有火燭,無水救應。又須平時撫 卹鄰里有恩義。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里。 一日為讎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鄰里更相戒曰:「若救 火,火熄之後,非惟無功,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財 物,則獄訟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鄰 里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煨燼,生生之具無遺,此 其平時暴虐之效也。

火之所起,多從廚竈。蓋廚屋多時不掃,則埃墨易得 引火。或竈中有留火,而竈前有積薪接連,亦引火之 端也,夜間最當巡視。

烘焙物色過夜,多致遺火。人家房戶多有覆蓋宿火, 而以衣籠罩其上,皆能致火,須常戒約。

蠶家屋宇低隘,於炙簇之際,不可不防火。

農家儲積糞壤,多為茅屋,或投死灰於其間,須防內 有餘燼未滅,能致火燭。

「茅屋須常防火。」「大風須常防火」,「《積油物》積石灰須常 防火。」此類甚多,切須詢究。

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珠寶之屬飾其身;小人 有貪者,於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雖聞於官而 寘於法,何益?

市邑小兒,非有壯夫攜負,不可令游街巷,慮有誘略 之人也。

人之家居,井必有幹,池必有欄,深溪急流之處,峭險 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兒狎 而臨之,脫有疏虞,歸怨於人何及。

親賓相訪,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臥,須令人照管。 往時括蒼有困客以酒,且慮其不告而去,於是臥於 空舍,而鑰其門。酒渴索漿不得,則取花瓶水飲之,次 日啟關,而客死矣。其家訟於官,郡守汪懷忠究其一 時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蓮花,試以旱蓮花 浸瓶中,取罪當死者。」試之驗,乃釋之。又有置水於案 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遺毒於水,客飲而死者。凡事不 可不謹,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