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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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絕婢僕姦盜等事。 司馬溫公《居家雜儀》,令僕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 中門,婦女婢妾無故不得出中門,只令鈴下小童通 傳內外治家之法,此過半矣。

族人鄰里親戚,有狡獪子弟,能恃強凌人,損彼益此, 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內既姦 巧,外常我順,子弟責罵狎玩,常能容忍,為子弟者亦 愛之。他日家長既沒之後,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 也。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 故得其力。至於子弟,須賢明如其父兄,則可無慮。中 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以致敗家。《唐史》有言:「妖禽孽 狐,當晝則伏息自如,得夜乃為之祥」,正謂此曹。若平 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雖言語多拂人意,而子弟與 之久處,則有身後之益。所謂「快意之事常有損,拂意 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廣思之。

幹人有管庫者,須常謹其簿書,審其見存。幹人有管 穀米者,須嚴其簿書,謹其管鑰,兼擇謹畏之人,使之 看守。幹人有貸財本興販者,須擇其淳厚,愛惜家累, 方可付託。蓋中產之家,日費之計,猶難支吾,況受傭 於人。其饑寒之計,豈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見可欲,其 心必亂。況下愚之人,見酒食聲色之美,安得不動其 心?向來財不滿其意,而充其欲,故內則與骨肉同饑 寒,外則視所見如不見。今其財物盈溢於目前,若日 日嚴謹,此心姑寑,主者事勢稍寬,則亦何憚而不為 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為可償,猶未經慮,久而主 不之覺,則日增焉,月益焉。積而至於一歲,移用已多, 其心雖惴惴無可奈何,則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 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臍。故 凡委托幹人,所宜警此。

「國家以農為重,蓋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種,出 於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營 造、死亡,當厚賙之。耕耘之際,有所假貸,少收其息,水 旱之年,察其所虧,早為除減;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 有非時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擾;不可因 其讎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不可強其稱貸,使厚供」 息,不可見其自有田園輒起貪圖之意。視之愛之,不 啻如骨肉。則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無愧 怍矣。

佃僕婦女等,有於人家婦女、小兒處稱貸,莫令家長 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錢穀,及欲借質物以濟急者,皆 是有心脫漏,必無還意。而婦女、小兒不令家長知,則 不敢取索,終為所負。為家長者,宜常以此喻其家。 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婦人以買賣針灸為名者,皆 不可令入人家。凡脫漏婦女財物,及引誘婦女為不 美之事,皆此曹也。

池塘、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須於每年冬月水涸 之際,浚之使深,築之使固。遇天時亢旱,雖不至於大 稔,亦不至於全損。今人往往於亢旱之際常思修治, 至收刈之後則忘之矣。諺所謂「三月思種桑,六月思 築塘」,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

池塘、陂湖、河埭,有眾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當 相與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時修築,令多 蓄水。及用水之際,遠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 且利人,其利豈不博哉!今人當修築之際,靳出食力, 及用水之際,奮臂交爭,有以耡耰相毆至死者。縱不 死亦至坐獄被刑,豈不可傷!然至此者,皆由田主慳 吝之罪也。

桑果竹木之屬,春時種植,甚非難事。十年二十年之 間,即享其利。今人往往於荒山閒地,任其棄廢。至於 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之微,忿爭失歡。比鄰山地,偶 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寧不思使向來天 不產此,則將何所爭?若以爭訟所費,傭工植木,則一 二十年之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也。其間有以果木 逼於鄰家,實利有及於其童稚,則怒而伐去之者,尤 無所見也。

人有小兒,須常戒約,莫令於鄰里損折果木之屬。人 養牛羊,須常看守,莫令於鄰里踏踐山地六種之屬。 人養雞鴨,須常照管,莫令於鄰里損啄菜茹六種之 屬。有產業之家,又須各自勤謹。墳墓山林,欲叢綠長 茂蔭映,須高其牆圍,令人不得踰越。園圃種植菜茹 六種,及有時果去處,嚴其籬圍,不通人往來,則亦不 至臨時責怪他人也。

人有田園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異居分析之初,置 產典買之際,尤不可不仔細。人之爭訟,多由此始。且 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分一丘為兩丘者;有欲便順 併兩丘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為田,又有以田為 屋基園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雖有經界,圖 籍壞爛不存者多矣,況又從而改易,不經官司、鄰保 驗證,豈不大啟爭端?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若常修 田畔,莫令傾倒。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疊垣牆,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