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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1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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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纔損即修,有何 爭訟?惟其鹵莽,田畔傾倒,修治失時,屋基園地只用 籬圍,年深壞爛,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猶可辯明。 間有以木、以石、以坎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為界而 外,又有一坑相似者,未嘗不啟紛紛不決之訟也。至 於分析止憑鬮書,典買止憑契書,或有鹵莽,該載不 明,公私皆不能決,可不戒哉!間有典買山地,幸其界 至有疑,故令《元契》稱說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 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分析之家,置造鬮書,有各人止錄己分所得田產者, 有一本互見他分者,止錄己分,多是內有私曲,不欲 顯暴,故常多爭訟。若互見他分,厚薄肥瘠,可以畢見, 在官在私,易為折斷。此外或有宣勞於眾,眾分棄與 田產;或有一分獨薄,眾分棄與田產;或有因妻財因 仕宦置到,來歷明白,或有因營運置到,而眾不願分」 者,並宜於鬮書後開具。仍須斷約不在開具之數則 為漏鬮。雖分析後許應分人別求均分,可以杜絕隱 瞞之弊,不至連年爭訟不決矣。

人有求避役者,雖私分財產甚均,而《鬮書》砧基則妝 在一分之內,令一人認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須充應。 而其子孫有欲執書契而掩有之者,遂興訴訟。官司 欲斷從實,則於文有礙,欲以文為斷而情則不然。此 皆俗曹初無遠見,規避於目前,而貽爭於身後,可不 鑒此。

人有已分財產而欲避免差役,則冒同宗有官之人 為「一戶籍」者,皆他日爭訟之端由也。

縣道貪污,遇有析戶印鬮,則厚有所需。人戶憚於所 費,皆匿而不印,私自割析。經年既深,貧富不同,恩義 頓疏,或至爭訟。一以為已分,失去鬮書,一以為分財 未盡,未立鬮書。官中從文則礙情,從情則礙文,故多 久而不決之患。凡析戶之家,宜即印《鬮書》,以杜後患。 人戶交易,當先憑牙家索取鬮書砧基,指出丘段圍 號,就問見佃人有無界至,交加典賣,重疊次問其所 親有無應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經分析,或係 棄產,必問其初應與不應受棄;或寡婦、卑子執憑交 易,必問其初曾與不曾勘會。如係轉典賣,則必問其 元契已未,投印有無諸般違礙,方可立契。如有寡婦、 幼子應押契人,必令人親見其押字,「如價貫年月四 至畝角必即書填。應債負貨物不可用,必支見錢,取 錢必有處所,擔錢人必有姓名。已成契後必即投印, 慮有交易在後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後,必即離業, 慮有交易在後而管業在前者。已離業後必即割稅, 慮因循不割稅而為人告論,以致拘沒者。」官中條令, 惟交易一事最為詳備,蓋欲以杜爭端也。而人戶不 悉,乃至違法交易,及不印契、不離業、不割稅,以至重 疊交易,詞訟連年不決者,豈非人戶自速其辜哉? 凡鄰近利害,欲得之產,宜稍增其價,不可恃其有親 有鄰,及以典至買及無人敢買,而扼損其價,萬一他 人買之,則悔且無及,而爭訟由之以興也。

凡田產有交關違條者,雖其價廉,不可與之交易,他 時事發到官,則所費或十倍。然富人多要買此產,自 謂「將來拚錢與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然自遺患 與患及子孫者甚多。

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即無後患。不可憑恃人情契 密,不為之防。或有失歡,則皆成爭端。如交易取錢未 盡,及贖產不曾取契之類,宜即理會去著,或即聞官, 以絕將來詞訴。切戒切戒。

「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產 之家,當知此理,不可苦害賣產之人。蓋人之賣產,或 以闕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爭訟,已有百 千之費,則鬻百千之產。若買產之家即還其直,雖轉 手無留,且可以了其出產。欲用之一事而為富。不仁 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距而陰鉤之,以重扼其價。 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約以數日而盡償。至 數日而問焉,則辭以未辦。又屢問之,或以數緡授之, 或以米穀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出產之家必大窘 乏,所得零微,隨即耗散,向之所擬以辦某事者,不復 辦矣,而往還取索夫力之費,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 竊喜以為善謀,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 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孫者。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 哉?

兼并之家,見有產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緩急,多 是將錢強以借與。或始借之時,設酒食以媚悅其意。 或既借之後,歷數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設酒食招 誘,使之結轉併息為本,別更生息,又誘勒其將田產 折還。法禁雖嚴,多是幸免,維天網不漏。《諺》云:「富兒更 替做。」蓋謂迭相酬報也。

凡人之敢於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也。」不 知今日之無寬餘,他日何為而有寬餘?譬如百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