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3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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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讎麗吾之法,於是凡為 人子而讎於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 則復讎之義在焉故也。今夫佐公袞」之母,既葬而暴 其骨,是僇尸也。父母之讎,孰大於是?佐公袞得賊而 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也,以為有法焉。《律》曰:「發冢開 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於故藏之外,則賊之死 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讎亦報。此佐公袞所以不 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獄成而吏出之,使 賊陽陽出入閭巷,與「齊民等。夫父母之讎,不共戴天 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 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 法,則地下之辱,沈痛鬱結,終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 得自比於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袞之殺,是賊協於 義而宜於法者也。《春秋》之義復讎。公袞起儒生,尪羸 如不「勝衣。當殺賊時,奴隸皆驚走,賊以死捍,公袞得 不死,適耳。且此賊掘冢至十數,嘗敗而不死,今又敗 焉,而又不死,則其為惡,必侈於前。公袞之殺之也,豈 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謂公袞復讎之義可嘉; 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之請當 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詔給、舍議是。其後 公袞于乾道間為敕令所刪定官,一日登對,孝宗顧 問左右曰:「是非手斬發冢賊者乎?」意頗喜之。未幾,除 左司。公袞為人癯甚,王龜齡嘗贈詩有云「貌若尪羸 中甚武」者,蓋紀實也。

吳季謙愈,初為鄂州邑尉,常獲刦盜,訊之,則昔年有 某郡倅者,江行遇盜殺人,其妻有色,盜脅之曰:「汝能 從我乎?」妻曰:「汝能從我,則我亦從汝,否則殺我。」盜問 故,曰:「吾事夫若干年,今至此已矣,無可言者。僅有一 兒,才數月,吾欲浮之江中,幸而有育之者,庶其有遺 種,吾然後從汝,無悔。」盜許之。乃以黑漆團合盛此兒, 藉以文褓,且置銀二片其旁,使隨流去,如是十餘年。 一日,盜至鄂,艤舟挾其家至某寺設供,至一僧房庋 間,黑合在焉。一見識之,驚絕幾倒,因曰:「吾疾作,姑小 憩於此,毋撓我。」乘間密問僧:「何從得此合?」僧言:「某年 月日得於水濱,有嬰兒及白金在焉。吾收育之,為求 乳食,今在此年長矣。」呼視之,酷肖其父,乃為僧言始 末,且言:「在某所能為。我聞之有司,密捕之,可以為功 受賞,吾冤亦釋矣。」僧為報尉,一掩獲之,遂取其子以 歸,季謙用是改秩。

《國老談苑》:曹璨,彬之子也。為節度使,其母一日閱宅 庫,見積錢數千緡,召璨指而示曰:「先侍中履歷中外, 未嘗有此積聚,可知汝不及父遠矣。」

《歸田錄》:富丞相弼入中書,時年五十二,太夫人在堂 康強。後三年,太夫人薨,有司議贈卹之典,云「無見任 宰相丁憂例。」是歲三月十七日春宴,百司已具。前一 夕有旨,「富某母喪在殯,特罷宴。」此事亦前世未有。 《蟹譜》:初,杭俗嗜蟼蟆,而鄙食蟹。時有農夫田彥升者, 家於半道,幼性至孝,其母嗜蟹,彥升慮其鄰比闚笑, 常遠市干蘇、湖間熟之,以布囊負歸。俄而楊行密將 田頵兵暴至,鄉人皆竄避於山谷,糧道不接,或多餒 死,獨彥升挈囊負母,竟以解免。時人以為純孝之報 焉。

《酒譜·益部傳》曰:楊子拒妻劉泰璞,貞懿達禮。子元宗 醉歸舍,劉十日不見諸弟,謝過,乃責之曰:「汝沈荒不 敬,何以帥先諸弟?」

《青箱雜記》:楊文公為執政所忌,母病謁告,不俟朝旨, 徑歸韓城,與弟倚居,踰年不調。公有啟謝朝中親友 曰:「介推母子,願歸綿上之田;伯夷弟兄,甘受首陽之 餓。」後除知汝州,而希旨言事者攻擊不已,公又有啟 與親友曰:「已擠溝壑,猶下石而弗休;方困蒺藜,尚關 弓而相射。」

《東坡志林》:「蔡延慶所生母亡,不為服久矣。聞李定不 服所生母,為臺所彈,乃乞追服。」乃知蟹匡蟬緌,不獨 成人之弟也。

《厚德錄》:張忠定公視事退後,有一廳子熟睡,公詰之: 「汝家有甚事?」對曰:「母久病,兄為客未歸。」訪之,果然。公 翌日差場務一名給之,且曰:「吾廳上有敢睡者邪?此 必心極幽懣使之然爾。」故憫之。

《清波雜志》:蔡京在相位,偶在告未出,有某氏先在兩 家各生一子,後二子入從,爭欲迎母歸養,未知適從 事。至朝廷,執政無所處,持以白京,京曰:「此亦何難,第 問其母,願歸何處,一言遂決。」

《癸辛雜識》:寶慶丙戌,莆陽境內小民張氏至孝,家貧 養母。嘗有所適,歸而母亡,張追慕不已,既祥而不除, 欲喪之終其身。太守楊叔昉聞而哀之,賜以錢酒,且 書其門曰:「何必讀書,只此便是讀書;何必為學,只此 便是為學。」

《宣政雜錄》:宣和年,都下趙倚年十二,隨母嫁里中田 生。生勇多力,母每遭毒手,積六年,倚每見母被陵辱, 即勸母歸,母終無意。一日倚病,母遭叱詈,倚病中憤 鬱,因力遣母出買藥。時田生尚寢,倚乃闔戶持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