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3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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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動於後,圉人犖、卜齮之刃交發於党氏、武闈之間, 哀姜以國君母,與聞乎故而不忌也。當是時,魯君再 弒,幾至亡國,其應不亦憯乎!《春秋》以復讎為重,而書 法如此,所謂「治之於未亂,保之於未危」,不可不察也。

大全范氏曰:「文姜有殺夫之罪重,哀姜有殺子之罪輕。此輕重之差。」陳氏曰:「文姜無妻道,哀姜無母道,故文姜一見貶絕之,哀姜再見而復貶絕也。」汪氏曰:「莊公之娶哀姜,納幣觀社,逆女屢往以致其勤;丹楹刻桷,用幣以示其侈;而哀姜不與公偕至,悍然驕狠之志,已見於薦舍之時矣。蓋哀姜習聞文姜淫姣禍賊之行」,而莊公不能防閑,則於莊公乎何有?是以通乎共仲而無羞惡之心,與弒閔公而無惻隱之心,實莊公不知防微,謹始有以致之也。然哀姜、孫邾不去姜氏者,文姜孫於宗國,不削姓氏,不足以見其罪,哀姜孫於邾,雖不去姓氏,而絕之之意已著矣。

《葬哀姜》

《春秋》:僖公二年:「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公羊傳》:「哀姜者何?莊公之夫人也。」

大全臨川吳氏曰:「哀姜有罪,齊桓以霸令誅之者,義也。然姜實莊公之正配,僖公之適母也。子無絀母之道,故僖公以小君之禮葬之也。」

《杞伯姬與子來朝》

《春秋》僖公五年「春,杞伯姬來朝其子。」

《公羊傳》其言來朝其子何?內辭也,與其子俱來朝也。 《穀梁傳》: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諸侯相見曰 朝伯姬,為志乎朝其子也。伯姬為志乎朝其子,則是 杞伯失夫之道矣。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 人之子,非正也。故曰「杞伯姬來朝其子,參譏也。」

大全范氏曰:「譏伯姬。杞伯、魯侯也。」薛氏曰:「無父歸寧,猶曰不可,況非禮之朝乎?」張氏曰:「朝者,人君相見於宗廟朝廷之上,父在而使其子行之,又使婦人參之,皆失正也。」臨川吳氏曰:「曹伯有疾,遣其世子射姑代父朝魯,《春秋》譏之。杞惠公疑亦有疾,伯姬以其子為魯之甥,故挾之至魯,就令攝父行朝禮。是年杞惠公卒,成公嗣位」,蓋伯姬豫欲托其子於魯也。「杞伯失君道,失夫道,失父道,伯姬失妻道,失母道,其子失子道」,而魯僖受其朝,皆非禮也。

《葬夫人嬴氏》

《春秋》宣公八年「夏六月戊子,夫人嬴氏薨。冬十月己 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 《左傳》:「雨不克葬,禮也。禮,卜葬先遠日,避不懷也。」 《公羊傳》:「頊熊者何?宣公之母也。而者何?難也。乃者何? 難也。曷為或言而,或言乃?乃難乎而也。」

《穀梁傳》:「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 制也,而緩辭也,足乎日之辭也。」

《胡傳》:敬嬴以其子宣公屬諸襄仲,殺太子及其母弟, 雖假手於仲,實敬嬴之謀也。經書「子赤卒,夫人姜氏 歸於齊」,其文無貶,而讀者有傷切之意焉,則以秉彝 不可滅也。《傳》謂哭而過市,市人皆哭敬嬴,逆天理、拂 人心之狀慘矣,其於終事「雨不克葬」,著咎徵焉,而謂 無天道乎?此皆直書以見人心與天理之不可誣者 也。夫喪事即遠,有進無退。浴於中霤,飯於牖下,小斂 於戶內,大斂於阼階,殯於客位,遷於廟,祖於庭,塴於 墓。以弔賓,則其退有節;以虞事,則其祭有時,不為雨 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或曰:「卜葬先遠日,所 以避不懷也。」諸侯相朝與旅見天子,入門而雨霑服 失容,則廢矧送終。大事,人情所不忍遽者,反可冒雨, 不待成禮而葬乎?潦車載蓑笠,士喪禮也。有國家者 乃不能為雨備,何也?且公庭之於墓次,其禮意固不 同矣。不得不可以為悅,無財不可以為悅,得之為有 財,古之人皆用焉而不能為之備,是儉其親也,不亦 薄乎?故《穀梁子》曰:「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厚葬,古人 之所戒,而墨之治喪」也以薄,又「君子之所不與,故喪 事以制」,《春秋》之旨也。

《姒氏卒》

《春秋》定公十有五年「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左傳》:「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公羊傳》「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稱夫人?哀未 君也。」

《穀梁傳》:「姒氏卒,妾辭也,哀公之母也。」

大全啖氏曰:「自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書『夫人』,著其非禮也。哀公母定姒卒時,子未踰年,雖行喪禮,不可加於母,故書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稱夫人也。」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稱夫人為正名,孟子不稱夫人為隱惡。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據魯失禮言之爾。論《春秋》之法,哀雖已君,豈得稱夫人乎?來賵仲子會」葬成風,深貶天王而名冢宰,則知哀雖已君,亦不得稱夫人矣。陳氏曰:「自成風訖於宣襄子,苟為君,則其母為夫人。書『葬定姒,則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猶宣、襄也,則何以卒不稱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