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4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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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乳母則選德行有乳者為之,并使教子,故引之以證姆也。

《喪服》

《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

《內則》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註云:「選于傅御之中,《喪服》所謂乳母也。」案下章乳母註云:「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內,慈母有他故,使賤者代慈母養子,謂之乳母,死則服之三月,與慈母服異。引之者,證三母中又有此母也。

乳母:

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釋曰:案《內則》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註亦引此。云「《喪服》所謂乳母」,以天子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為之服,士又自養其子。若然,自外皆無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為乳母,其子為之緦也。云「為養子者,有他故」者,謂三母之內,慈母有疾病或死,則使此賤者代之養子,故云乳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釋曰:怪其餘人之子皆無此乳母,獨大夫之子有之,故發問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為之服緦也。

宋朱子近思錄

《論乳婢》

伊川先生曰:「買乳婢多不得已,或不能自乳,必使人 然。食己子而殺人子,非道必不得已,用二乳母食三 子,足備他虞。或乳母子病死,則不為害。又不為己子 殺人之子,但有所費。若不幸致誤其子,害孰大焉。」

容齋五筆

《乳子論》

少時見前輩一說云:「富人有子不自乳,而使人棄其 子而乳之;貧人有子不得自乳,而棄之以乳他人之 子。富人懶行,而使人肩輿;貧人不得自行,而又肩輿 人。是皆習以為常而不察之也。天下事習以為常而 不察者,推此亦多矣,而人不以為異,悲夫!」甚愛其論, 後乃得之于晁以道《客語》中,故謹書之,益廣其傳。

鄭氏家範

《置乳母論》

諸婦育子,苟無大故,必親乳之。不可置乳母以飢人 之子。

袁氏世範

《治家篇》

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輩已言其非矣。況其 間求乳母於未產之前者,使不舉己子而乳我子,有 子方嬰孩,使捨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泣,至於 餓死者。有因仕宦他處,逼勒牙家誘賺良人之妻,使 捨其夫與子而乳我子,因挾以歸鄉,使其一家離散, 生前不復相見者。士夫遞相庇護,國家法令有不能 禁,彼獨不畏于天哉。

明陳龍正家矩

《雇乳母論》

富者省乳哺之勞,貧者代哺之,食其食,衣其衣,取其 值,以養老育幼至便也。然貧者代人哺子,而棄其所 生之子,每覓無子家,以己子與之。無子家亦多貧,以 代人哺兒而妨己業。初雖允受,漸生厭心,襁「褓之孩, 受人厭而能生者寡矣。吾家雇乳母十餘人,少時念 未及此,漸長始聞,憫之特甚,無異殺人子以養吾子。」 每念之汗下,然未有策以救。今為酌一法:凡雇乳母 時,先令擇親戚中實有餘乳願抱養者,以其子付之。 本家于券議三年工銀外,另助銀二兩五錢。受乳母 之子者,當時先以五錢給之,三月抱至本家,令其母 驗視無恙,再給一兩;週歲驗視無恙,又給一兩。兒之 難生,在于幼小,大約兒生數月,其母始出,受雇寄養 三月,則半歲有餘;又復一歲,則近二十月矣。方幼小 時,抱養之家未必心愛,然利此一金有半,代哺亦甘。 及一歲外,善嘻笑,能立行,雖非親生,欲不愛憐,亦不 可得,況又得一金,其盡心撫視無疑也。

徐三重家則

《擇乳母》

一婦人育子多置乳母,此富貴家自圖安逸者。《詩》恨 劬勞,聖人慨三年之愛,今當俱在乳母矣。覓雇之時, 令渠轉展所生,或因委棄,貧富貴賤各言其子,存此 失彼,豈仁人用心。且乳母縱極愛護,寒暑病困能無 厭苦。惟本生自乳,子必不受艱虞。若產時母或尪羸, 不得已而別求乳母,亦須擇溫良端謹,非暴戾奸竊 者,而其所生子亦有他托,不至失所,則彼此俱安,庶 幾可偶一為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