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宗社之重,殞冢嗣以立庶孽,致楚滅陳,招之由也。其曰「陳侯之弟」 ,親之者,所以甚招之惡也。汪氏曰:「隱七年傳『書盟,書帥師』,而稱『弟』者,罪其有寵愛之私。」 今按此書「殺世子,亦罪其寵任之私也。」 陳氏曰:「哀有世子矣,又屬其嬖子於二公子,為是殺世子,則譏不但其人也。《書》曰『陳侯』」 ,斥君之辭也。襄陵許氏曰:「陳哀寵其庶子,資以強輔,而𢌿之權以軋太子,使之失職,至于亂作,躬受其禍。惟其溺愛,法不勝私也,悲夫!」 汪氏曰:「《經》書殺世子者三:晉獻嬖奚齊卓子而殺申生,宋平嬖佐而殺痤,陳哀嬖留而殺偃師,皆嬖子匹嫡之禍也。然申生、痤之誅,權在于晉、宋之君,故雖亂國而不至于亡。陳哀基怨造禍,勢不兩全」 ,遂至寵弟戕其國本,而且以憂殞其身,而國隨以亡矣。其罪得不又甚于晉獻、宋平者歟?故申生與痤,目君以殺。惟偃師之殺,目陳侯之弟招。夫以弟招繫之陳侯,則陳哀之罪章章明矣。不曰殺其世子而重舉國者,偃師非招之世子也。下書「楚滅陳,執招放之」 ,以見楚之滅陳,託于討招,而公子留之嬖,實亡陳之本也歟。
呂氏春秋
《慎勢》
妻妾不分,則家室亂;適孽無別,則宗族亂。《慎子》曰:「今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耳。 未定,堯且屈力,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顧。非 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 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
漢賈誼新書
《立後義》
古之聖帝將立世子,則帝自朝服,自阼階上,西鄉于 妃,妃抱世子自房出,東鄉。太史奉書而上堂,當兩階 之間,北面立曰:世子名曰某者三。帝執禮稱辭,命世 子曰:「授太祖太宗與社稷于子者三,其命也。」妃曰:「不 敢者再。」于《三命》曰:「謹受命。」拜而退。太史以告太祝,太 祝以告太祖、太宗與社稷。太史出以告太宰,太宰以 「告州伯,州伯命藏之州府。」凡諸貴以下至于百姓男 女,無敢與世子同者,以此防民,百姓猶有爭為君者。 夫勢明則民定,而出于一道,故人皆爭為宰相,而不 姦為世子,非宰相尊而世子卑也,不可以智求,不可 以力爭也。今以為知子莫如父,故疾死。置後者,恣父 之所以比,使親戚不相親,兄弟不相愛,亂天下之紀, 使天下之俗失聞,尊敬而不讓,其道莫經于此。「疾死 置後,以嫡長子。」如此則親戚相愛而兄弟不爭,此天 下之至義也。
孔叢子
《雜訓》
穆公問於子思曰:「立太子有常乎?」答曰:「有之,在《周公 之典》。」公曰:「昔文王舍適而立其次,微子舍孫而立其 弟,是何法也?」子思曰:「殷人質而尊其尊,故立弟;周人 文而親其親,故立子,亦各其禮也,文質不同,其禮則 異,文王舍適立次,權也。」公曰:「苟得行權,豈唯聖人,唯 賢與愛立也。」子思曰:「聖人不以權教,故立制垂法,順」 之為貴,若必欲犯,何有於異?公曰:「舍賢立聖,舍愚立 賢,何如?」子思曰:「唯聖立聖,其文王乎?」不及文王者,則 各賢其所愛,不殊於適,何以限之?必不能審賢愚之 分,請父兄群臣卜於祖廟,亦權之可也。
班固白虎通
《封公侯》
君薨,適夫人無子,有育遺腹,必待其產。立之何專適? 重正也。《曾子問》曰:「立適以長不以賢」,何以言為?賢不 肖不可知也。《尚書》曰:「惟帝其難之。立子以貴不以長, 防愛憎也。」《春秋》曰:「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賢不以 長也。」
唐杜氏通典
《諸侯崇所生母議》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云:「妾母之子為君,子,得尊其母 為夫人。按《春秋公羊》說,妾子立為君,母得稱夫人,故 上堂稱妾,屈於嫡;下堂稱夫人,尊行國家,則士庶起 為人君,母亦不得稱夫人。父母者,子之天也,子不得 爵命父母。至於妾子為君,爵其母者,以妾本接事尊 者,有所因也。《穀梁》說魯僖公立妾母成風為夫人,入」 宗廟,是子而爵母也。以妾為妻,非禮也。故《春秋左氏》 說成風得立為夫人,母以子貴。謹按《尚書》,舜為天子, 瞽瞍為士,明起於匹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於魯 僖公,本妾子尊母,成風為小君,經無譏文,《公羊》《左氏》 義是也。鄭元駮曰:「《禮喪服》:父為長子三年,以將傳重 故也。眾子則為之周,明無二嫡也。女」君卒,貴妾繼室, 攝其事耳,不得復立夫人。魯僖公妾母為夫人者,乃 緣莊夫人哀姜有殺子般、閔公之罪,應貶故也。近漢 呂后殺戚夫人及庶子,趙王不仁廢,不得配食。文帝 更尊其母,薄后非其比耶?妾子立者,得尊其母,禮未 之有也。袁准《正論》云:「時俗之論曰:『庶子為公,可以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