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9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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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日,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參定。

一諸位關報「義莊」事。雖尊長並于文書內著名。仍不 得竹紙及色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三右丞《指揮》」 修定。

一、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內以 元錢典買田土,輒將它用勒掌管人償納。

右一項以崇寧五年十月十二日《五侍郎指揮》修。

定。

一、諸位輒取外姓以為己子,冒請月米者,勿給,許諸 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為受理,許諸位同申文正位 公議,移文平江府理斷。其大觀元年七月以前已收 養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以大觀元年七月初十日,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揮參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撿生子,冒請月米,掌管人及諸 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文,正位移文 平江府理斷。」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義宅」舍屋私相兌賃質當。

右一項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右仰義莊及諸位遵守施行。內文意前後相妨窒礙者,從後規。若有違犯,仰掌管人或諸位備錄治平元年中書劄子,所奉聖旨,申官理斷,各令知悉。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朝散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亳州太清宮范《續定規矩》。

《清憲公奏》

朝散郎、左司諫兼侍講范之柔奏:「臣不避誅,輒瀝誠 悃,仰干天聽。伏念臣五世祖故參知政事諡文正臣 仲淹,奮身孤藐,遭世休明,深念保族之難,欲為傳遠 之計。自慶曆、皇祐以來,節次于蘇州、吳、長兩縣置田 畝,立義莊,贍同姓,創定規矩,刻之版牓,以貽後人。已 而臣高叔祖故尚書右僕射諡忠宣臣純仁,于治平」 元年知開封府襄邑縣日,慮版牓不足久傳,且諸房 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敕條,本家難為伸 理,必將漸致廢壞。即嘗具奏乞降聖旨下本州,許令 官司受理,繼蒙朝廷依所奏施行,遂得憑藉保守。伏 自南渡之後,雖田畝僅存,而莊宅焚毀,寄廩墳寺,遷 寓民舍,蠹弊百出,盡失初意。慶元初,臣與兄弟始協 謀同力,盡復故基,漸還舊觀察定約束,加備于前。固 嘗經本州鏤給版牓,揭示義宅,然非更得朝廷行下 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揮,恐無以善後。懷此日久,無 路自伸。今臣幸蒙公朝軫念故家,擢綴班列,若不于 此時控告君父,則何以副先人屬望子孫之意?用敢 冒昧以聞。伏望聖慈「俯鑒微衷,特頒睿旨,劄下平江 府,令將續添規約常切照應治平元年已降指揮受 理。庶幾足以敕厲來者,增固舊規。臣與闔族實均戴 天地施生之造。所有《治平元年指揮》并慶元二年續 添條約,謹繳連在前,瀆犯宸嚴。臣無任惶懼俯伏俟 命之至。謹錄奏聞,伏候敕旨。前連《治平元年已降規 約》指」揮。十一月五日,奉聖旨:「依」

一、文正公曾祖徐國公,祖唐國公,父周國公,墳塋并 在天平山坐落,間有族人輒敢于上牧羊,及偷斫林 木柴薪,近雖行下義莊,專一責令墓客看守外,今後 如有違犯之人,諸房覺察,申文正位,罰全房月米一 年。全房謂照本房《請米曆》內口數,並行住罰,下皆准 此。義莊輒令墓客充他役者,罰掌莊子弟本名月米 一季。

一、天平功德寺,乃文正公奏請追福祖先之地,為子 孫者所當相與扶持,不廢香火。今則不然,多有疏遠 不肖子弟請過義米歸己,卻反蠶食于寺中,至有欺 詐住持,逼逐僧行,指借舟船,役使人僕,亞托私酒,偷 伐林木柴薪,強占常住田地布種,或作園圃,不還租 米,以至常住「空虛,住持數易,日漸敗壞。今後探聞有」 違犯之人,罰全房月俸兩月。欺詐住持及占種田地 者,罰全房月米一年。詐過錢物,經官,乞行根究,從條 施行。田地退還常住為業畢日,申文正位,候回報起 支。雖已退業,而故作阻障,不容常住畊種者,亦行前 罰。

「一、義莊及白雲功德寺差役,并應干非泛科敷,並蒙 官司蠲免。近來縣道胥吏,多因乞覓不從,故意搔擾。 今後如有似此之人,許從本家經府陳理,嚴行斷理。」 一、舊規,諸房不得租種義莊田土,詭名者同。近來有 恃強公然于租戶名下奪種者,及有壩捺義莊,田渭、 涇浜,車漕種菱,不容租戶車水上下者,為害甚大。今 「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米,半年」

「一、義莊租戶,所當優卹,使之安業。聞有無賴族人將 物貨高價亞賣,顯屬不便。今後輒有違犯,罰全房月 米兩月,仍經官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