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9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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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規,義莊事務,惟聽掌莊子弟自行處置,雖是尊 長,不得侵擾干預,緣違犯者未曾有罰,是以近來多 有族人專為貨賂,不顧義莊利害,或為攬戶兜納苗 米,必要多增貼耗;或主張不逞「之徒,充應腳力及墓 客之類,甚至鼓誘外郡族人,挾長前來,擅開倉厫,妄 用米斛,恣行侵擾,意在破壞。今後如有違犯,許掌莊 指實,申文正位,自行體訪知覺,罰全房月米一年外, 仍經官乞行根究徵治。內有乞覓過錢物之人,即合 從條施行。」

一、舊規「掌莊子弟侵欺,徑行申官理斷,勒令賠填。近 自移建倉宇,遴選主計,此弊稍革。深慮日久玩習,合 行關諸房。今後掌莊子弟如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 文正位,委請公當子弟對眾點算,取見實侵數目,以 全房月米填還,足日起支。仍控告官府,乞行徵治,以 為掌莊侵欺者之戒。諸房子弟即不得專擅興詞,紊」 煩官府。

一諸房聞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聽贖者,罰本名月 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姦盜賭博鬥毆陪涉 及欺騙善良之類,若戶門不測者,非除籍之後,長惡 不悛,為宗族鄉黨善良之害者,諸房具申文正位當 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與移鄉,以為子孫玷辱門戶 者之戒。

一、舊規諸位輒取異姓以為己子,冒請月米者勿給。 今乃有將己子與人,破蕩他人家業,卻欲歸宗請米。 如有似此之人,「仰《掌莊》申文正位,不得支行。」

「一、義宅地基久為外人占據,今來復業,甚為艱難,宜 體文正公之意,專為聚族之地,即不許族人占造私 宅等用。如有違,罰全房月米一年,仍勒還元地。」 一、舊規:諸房子弟得貢大,比者義莊支裹足錢十千。 今物價翔貴,難拘此數。如有子弟得解赴省,義莊支 官會錢一百千,其錢于諸房月米內依時直均剋。其 免舉人及補入太學者支官會錢五十千,庶使諸房 子弟知讀書之美,有以激勸。

一、「歲寒堂,除科舉年分,諸位子弟暫請肄業,餘時不 得于內飲宴安泊,如違,罰全房月米一月。」

朱子近思錄

《宗子法》

正叔云:「今無宗子,故朝廷無世臣。若立宗子法,則人 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則朝廷之勢自尊。」古者子弟 從父兄,今父兄從子弟,由不知本也。且如漢高祖欲 下沛時,只是以帛書與沛父老,其父兄便能率子弟 從之。又如相如使蜀,亦遺書責父老,然後子弟皆聽 其命而從之。只有一箇尊卑上下之分,然後順從而 不亂也。若無法以聯屬之,安可且立宗子法?亦是天 理。譬如木必有從根直上一幹,亦必有旁枝。又如水 雖遠,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處,自然之勢也。然又有 旁枝達而為幹者。故曰:「古者天子建國,諸侯奪宗。」云 宗子法壞,則人不自知來處,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 未絕不相識。今且試以一二巨公之家行之,其術要 得拘守得須是。且如唐時立廟院,仍不得分割了祖 業,使一人主之。

凡人家法,須月為一會以合族。古人有《花樹韋家宗 會法》,可取也。每有族人遠來,亦一為之。吉凶嫁娶之 類,更須相與為禮,使骨肉之意常相通。骨肉日疏者, 只為不相見,情不相接爾。

朱子宗儀

《讀法》

說曰:「讀灋,古義也。《周禮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 灋于邦國都鄙,及卿大夫州長、黨正、閭族,歲時屬民 讀灋之禮。吾今以宗正行于祠堂,以聯族人,亦《周禮》 之遺義也。教之律令,所以尊聖制也。犯遺訓者,未信 得禍;違律令者,災必逮身。故律令者,所以防淫佚,厚 倫理,而維持仁義之具也』。」董子曰:「禮禁未然之前,灋」 施已然之後。灋之所為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禁難知, 豈非以常人之情為善待勸,遠惡待懼者乎?示之易 見之灋,以防淫佚,厚倫理,而維持乎仁義者,則莫如 律令四百五條。此明王所以齊御天下之術也。庶民 用之,可以保身,從政用之,可以斷獄,否則陷于罪辟, 辱莫大焉。愿我孫子,欽承國典,講習律令,庶其無陷 于刑辟,斯宗儀第一義也。祖考欲其子孫之賢,豈在 別立科教哉!然罪惡之起,皆成于漸。是故敘律之義, 先輕而後重,先微而後著。別籍異財,子孫自私之心 勝,其終必至于干名犯義;尊卑為婚,男女謹始之道 缺,其終必至于親屬相姦而毀罵者,惡逆成弒之基 也。故《易》曰:「履霜堅冰」,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 所由來漸矣。嗚呼!為讀灋者,其亦慎于斯義矣乎!

袁氏世範

《睦親篇》

「置義莊以濟貧族,族久必眾,不惟所得漸微,不肖子 孫得之不以濟飢寒,或為一醉之適,或為一擲之娛, 至有以其合得券曆預質于人,而所得不及其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