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9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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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稱祝。如不到者罰五錢。

一、是會分禮有節。凡遇散壽,則照數捐分。若正壽,則 於常分之外加一倍焉。

一、是會規矩一定,凡壽期先五日發單斂分,而值會 之法,一月輪一人司之,庶無紊亂遺忘之弊。其有宜 發單而不發單者,罰二錢。

一、「是會務遵謙讓,宗族讌會,不比尋常聚飲觥籌交 錯之間,更宜寓以禮讓相先之意,不得泛習虛浮,偶 因盃酒而盛氣相加。如蹈此轍者,罰三錢。」

一、「是會登記宜詳。每年置簿一扇,登記聚會併人數、 分數,以驗會中增盛之美。如簿到不登記者罰一錢, 併簿遺失者罰一兩。」

一、是會立法甚嚴,凡一切罰銀,俱於次日值會者徵 出,貯於五房當鋪之中,以俟公舉之費。如徵不出者, 合族坐徵,無致中阻,以期遵守。或曰:「以卑幼而罰尊 長,似為未便。不知尊長以禮自持,必不致罰。」即或偶 有之值會者,須稟過族長,遵族長之命往徵。是情理 之甚當,而事之極可行者。

一、是會成人入會,凡某位生幾子、某人幾歲,俱開載 簿上,以便查。其至十六歲,即斂分入會,定為永例,不 致遺漏躲避。

一是會添丁宜慶遇某房添丁值會者。即登記生年 月日於簿。以兆生生不已之慶。隨發單斂分舉賀如 例。

一、是會交接有序。如前月某人值會,下月交送某人, 其一一事體開載如例。又書「某月某人交與某位掌 管。」如此寫記明白。庶不至差錯起推諉之弊矣。

右十二則,可謂詳之詳矣。原以「聚會為美,非欲以本枝一葉,漠然如行道之人,一切不相關切。甚且等而下之,流為澆薄,蹈習市井,平常不覺,一當聚會,便爾手忙腳亂,無安身之處。如是者非無人,吾見亦屢矣。縱其人不足惜,追念祖宗,忍見斯狀。然所以致是者,總是平日不聞格言正論,不見尊輩長者,雖欲不如」 是,不可得也。麟今創是,要見何心?且派分既分,設席又合,稱家有無,各隨其便,非強人以所難也。凡我賢達,宜深維之。御李山人麟又跋。

于鎰中說

《合族》

「宗族有親疏,而在我公之以仁;恩誼有隆殺,而在我 處之以義。此教於家者,以一身率眾身,九族莫非吾 心之所體也。然同宗有賢愚貧富之不齊者,可不輔 之以法乎?」族中有田十頃者,勸出義田五十畝;有三 頃者,助田十畝。中間遞為增減,而二頃以下免之。擇 族人之朴實不欺者,主田稅之出入,會眾以賙給同 族之不足。凡沾田稅之惠,務盡田多之報。有事則代 勞,無事則候問後臨其喪。無服,服緦麻;小功服大功。 義田之子孫陵替者,還其田,先貧後富者補其數。如 同宗之田,彼此皆寡,無田可助,則設義廩數楹,候夏 秋之時,勸出稻麥,收貯廩中,擇族中之質朴者主之, 會眾以賙同族之不能自存者。其廩之左立祠,以祀 入穀多而及人博者。其祠中之左右揭二板,左曰《嘉 善》,書其人之績;右曰《愧頑》,書其吝者。歲終,集眾謁祠 而讀誦之,以為勸戒。此家眾不能無飢寒,而養之有 法。使有一人失養,則心有外而仁義有虧,可乎?養既 有備,教不可緩。勸族中之富者,開設義塾,延有行而 文者為之師,以教子弟及同宗之無師無贄者。先授 以《小學》,莫要於「習禮。」訓之「正容止,齊顏色,以約其形 體。」訓之「敦孝行,和長幼,尊君令」,以約其情志。諭以奢 侈為饑寒之招,宴安為憂患之招,以導之勤儉。諭以 「博奕之荒為自棄其家,酒色之荒為自棄其身。」以導 之抑畏敏者。「之以簡重,木者開之以英慧。柔者作 之,強者抑之,以導之中和。欲其慤,不欲其浮,欲其循 循然,不欲其悻悻然,以導之莊謹。及其幼儀可觀,德 性有定,然後授以四子。」次讀一經,次習文藝。循序漸 進,有志行道者送入儒學,以淑己淑人為心。否則居 家事親教子,課農積穀,以備收運係官錢糧之費,以 為守身守家之地,歲為燕樂同宗之會四,其時用四 仲之月,其物用時祭之餘,豕羊各一,酒醴羞果隨所 有,不必侈。其坐以尊卑長幼為序,尊者雖穉子,必位 乎上;長者雖貧賤,必以齒,酒以七行九行為節,飲食 皆後長者。擇在塾童生數輩,群歌詩之樂章,以和洽 其族人不接之情。其詩以《關雎》《蓼莪》《蓼蕭》《棠棣》《谷風》 《黃鳥》之什,俾族眾咸知勸勉以遷善。塾師讀邦法,講 古訓,為釋其義,俾族眾知所向方而畏法。講讀畢,命 童生誦《嘉言》。有云:「有過相補,有患相顧,豈無他人?不 如我同父。」又曰:「有惡相沮,有難相撫,豈無他人?不如 我同祖。祖父立心,欲貽安妥,無或結勢,黨惡多故,黨 惡多故,不如不輔。」誦畢,少者送老者歸,及門而返。夫 自同祖同父,至於無服,又至於同姓。教以義塾,講法 講古而約之以禮,養以義廩,燕會歌詩而和之以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