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9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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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元凱注《左氏桓公六年傳》,乃謂:外祖父、外祖母、從 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 之同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然則史官之稱帝堯, 舉其疏而遺其親,無乃顛倒之甚乎?且九族之為同 姓,經傳之中有明證矣。《春秋》魯成公十五年:宋共公 卒。傳曰:「二華,戴族也;司城,莊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 共公距戴公九世,凡十三公內除同世者四公。而《唐 六典》:「宗正卿掌皇九族之屬籍,以別昭穆之序,紀親 疏之別,九廟之子孫,其族五十有九:光皇帝一族,景 皇帝之族六,元皇帝之族三,高祖之族二十有一,太 宗之族十有三,高宗之族六,中宗之族四,睿宗之族 五。」此在元宗之時已有七族,中、睿二宗同為一世,若 其歷世滋多,則有不止于九者,而五世親盡,故《經》文 之言「族」者自九而止也。

杜氏于襄十二年《傳》《注》曰「同族,謂高祖以下」 ,則前說之非,不待辨而明矣。

又桓六年。孔氏《正義》謂高祖元孫無相及之理,不知 高祖之兄弟與元孫之兄弟固可以相及,如後魏國 子博士李琰之所謂「壽有長短,世有延促,不可得而 齊同」者,如宋洪邁《容齋隨筆》言「嗣濮王士歆在隆興 為從叔祖,在紹熙為曾叔祖,在慶元為高叔祖」,其明 證矣。

余丁未歲在大同,遇代府中尉俊唽,年近五十。攷其世次,于孝宗為昆弟,而上距弘治之元,已一百八十年。秦、晉二府見在者,多其六七世孫。

亦何必帝堯之世,高祖元孫之族,無一二人同在者 乎?疑其不相及而以外戚當之,其亦昧于齊家治國 之理矣。

《路史》曰:「親親,治之始也。」《禮小記》曰:「親親者,以三為五, 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是所謂九族者 也。夫人生則有父,壯則有子,父子與己,此小宗伯三 族之別也。

《周禮》: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辯其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

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于己之祖;子者,父之孫, 因下推之,以及于己之孫。此《禮傳》之以三為五也。己 之祖,自己子視之,則為曾祖王父;自己孫視之,則為 高祖王父;己之孫,自己父視之,則為曾孫;自己祖視 之,則為元孫。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 之曾元,是所謂以五為九也。陳氏《禮書》曰:「己之所親 以一為三;祖孫所親,以五為七。」《記》不言者,以父子一 體,而高元與曾同服,故不辨異之也。服父三年,服祖 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而皆齊衰三月者,不 敢以大小功旁親之服加乎至尊。故重其衰麻,尊尊 也;減其日月,恩殺也。此所謂上殺服。適子三年,庶子 期,適孫期,庶孫大功。

「適孫」 ,傳重者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則長子在,皆為庶孫也。

則曾孫宜五月,而與元孫皆緦麻三月者,曾孫服曾 祖三月,曾祖報之亦三月。曾祖尊也,故加齊衰;曾孫 卑也,故服緦麻。此所謂「下殺服祖期」,則世叔宜大功, 以其與父一體,故加以期。

《周道》親,親至重者莫如兄弟。兄弟之子進而為期,其服同于子;父之兄弟進而為期,其服同于祖父。故曰:「死喪之威,兄弟孔懷。」

從世叔則疏矣,加所不及,故服小功。族世叔又疏矣, 故服緦麻。此發父而旁殺者也。祖之兄弟小功,曾祖 兄弟緦麻,高祖兄弟無服,此發祖而旁殺者也。同父 至親期,同祖為從大功,同曾祖為再從小功,同高祖 為三從緦麻。此發兄弟而旁殺者也。父為子期,兄弟 之子宜九月,不九月而期者,以其猶子而進之也。從 「兄弟之子小功,再從兄弟之子緦麻,此發子而旁殺 者也。祖為孫大功,兄弟之孫小功,從兄弟之孫緦麻」, 此發孫而旁殺者也。蓋服有加也,有報也,有降也。祖 之齊衰,世叔從子之期,皆加也。曾孫之三月,與兄弟 之孫五月,皆報也。若夫降有四品,則非五服之正也。 觀于九族之訓,如喪考妣之文,而知宗族之名,服紀 之數,蓋前乎二帝而有之矣。後魏孝文太和中,詔延 四廟之子,下逮元孫之胄,申宗宴于皇信堂,不以爵 秩為列,悉序昭穆為次,用家人之禮,此由古聖人睦 族之意而推之者也。

《愛百姓故刑罰中》

人君之於天下,不能以獨治也。獨治之而刑繁矣,眾 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窮天下之民也。 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間,宗子治之。其有 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閨門之內,而猶有不帥教者, 然後歸之士師。然則人君之所治者約矣。然後原父 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 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夫然,刑 罰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 各治其族,以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