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9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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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於有司。風俗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詩》曰:「君之 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於君道也。

《庶民安故財用足》

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貧有富。貧者至於不能自存, 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為吝嗇之計,於是乎有 爭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貧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 行,而歲時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財之義。本俗六,安 萬民;三曰聯兄弟而鄉三,物之所興者,六行之條,曰 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 養矣。此所謂「均無貧」者,而財用有不足乎?至於《葛藟》 之刺興,《角弓》之賦作,九族乃離,一方相怨,而缾罍交 恥,泉池並竭,然後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養人之 欲而給人之求,為周且豫矣。

宋范文正公蘇州義田,至今裔孫猶守其法,范氏無窮人。

《分居》

陳氏《禮書》言:「周之盛時,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繫民 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則分居,貧民 有子則出贅。由是其流及上,雖王公大人亦莫知有 敬宗之道,寖淫後世,習以為俗。而時君所以統馭之 者,特服紀之律而已。間有糾合宗族,一再傳而不散 者,則人異之,以為義門。豈非名生於不足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