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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5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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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五十二卷目錄

 宴集部彙考三

  唐皇甫崧醉鄉日月飲論 為賓 為主 明府 律錄事 觥律事

  選徒 骰子令 手勢 拒潑 逃席 使酒 進戶

  宋何剡酒爾雅

  竇革酒譜酒令

  曹繼善安雅堂觥律觥贊 觥例 觥綱 觥律

  明袁宏道觴政一之吏

  田藝蘅醉鄉律令醉鄉之宜十有一

  小酒令

  呂豫石集本儉十九則

交誼典第五十二卷

宴集部彙考三

《唐皇甫崧醉鄉日月》

《飲論》第一       ,謀飲第二闕。為賓第三,       為主第四。

《明府》第五       ,律錄事第六。《觥律事》第七      ,選徒第八。

《改令》第九。闕。    《令誤》第十。

《骰子令》第十一     ,詳《樂》第十二。闕。《旗幡令》第十三。  《下次據令》第《十四》。《閃擪令》第十五,  《上酒令》第十六。並著《詞令》第十七。 按《門人》第十八。《手勢》第十九,      《拒潑》第二十,《逃席》第二十一,     《使酒》第二十二,《勤學》第二十三。  《樂規》第二十四。《小酒令》第二十五 《雜法》第二十六。《進戶》第二十七,     《釀酒》第二十八《風俗》第二十九。  《自序》第三十。

《飲論》

《醉花》宜晝。襲其光也《醉雪》宜夜。樂其沍也「《醉》得意」,宜豔唱。宜其和也 《醉將離》,宜鳴鼉。一作擊缽壯其神也《醉文人》宜謹節奏,慎章程。 畏其侮也《醉俊人》宜益觥盂加旗幟。助其烈也《醉竹》宜暑。資其清也 《醉水宜秋》。泛其爽也「此皆以審其宜,收其景,以與憂戰也。」 嗚呼!反此道者,失飲之天也。凡酒以色清味重而飴 為聖,色如金而味醇且苦者為賢,色黑酸醨者為愚 人。以家醪糯觴醉人者為君子,以家醪黍觴醉人者 為中人,以巷醪灰觴醉人者為小人。夫不懽之候有 九:主人恡,一也;賓輕主,二也;鋪陳雜而不敘,三也;樂 生而妓嬌,四也;「數《易令》」,五也;《騁牛飲》,六也;《迭詼諧》,七 也;《互相熟》。一作手相屬八也;讙骰子,九也。懽之徵有十三: 「得其時,一也;賓主久間,二也;酒醇而主嚴,三也;非觥 盂而不謳,雖觥盂而纍不謳者,四也;不能令有恥,五 也;方飲不重膳,六也;不動筵,七也;錄事貌毅而法峻, 八也;明府不受請謁,九也;廢賣律,十也;廢替律,十一 也;不恃酒,十二也;使勿懽勿暴,十三也。」審此九候十 三徵,以為術者,飲「之,王道也;其《懽樂》者,飲之,霸道也。」

謀飲。闕。

《為賓》

愚同柴也。僻若子張,當宣令,乃充耳不聽,及行令,則 瞋目重問,此陪席座人耳。

《為主》

主前定則不繁,賓前定則不亂,樂前定則必暢,酒前 定則必嚴,時然後懽,人乃不厭。

《明府》

明府之職,前輩極為重難。二十人共飲,立一人為明 府,所以規其斟酌之道。每一明府,管骰子一雙,酒釣 一雙,此皆律錄事分配之,承命者法不得拒。凡主人 之右,主酒者申明府,得以糾諸座之罪。酒懦為曠官, 酒猛為苛政。懦為冷也猛為熱也若明府貪務,承命酌席人,遂 使請告紛喧,黷撓錄事。請告謂席人請骰之類明府之辜暴矣。

《律錄事》

夫律錄事者,須有飲材。材有三,謂善令、知音、大戶也。 凡籠臺,以白金為之,其中實以籌一十枚,旂一、纛一。 旂所以指巡也,纛所以指犯也。賓主就坐,錄事取一 籌,以旂與纛偕立於中,餘置器右首。執爵者告請骰 子,命受之,復告之曰:「某沗骰子令。」乃條其說於錄事, 錄事告於四席曰:「某官沗骰子令。」然累宣之,錄事之 令也,必令其詞異於席人,所謂巧宣也。席人有犯,即 下籌,犯者執爵請罪,輒曰:「一爵,法未當言。」犯者不徒, 退請,併下三籌。然告其狀,讞不當理,則反其籌以飲 焉。席人刺錄事亦如之。

《觥律事》

凡烏合為徒,以言笑動眾,暴慢無節,或纍纍起坐,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