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席上」者,是貴禮。於席末啐酒,是賤財也。啐纔始入口,猶在席末,卒觶則盡爵,故遠在西階上。云「卒觶」者,論其將欲卒觶之事。「致實」,則論其盡酒之體。酒為觴中之實,今致盡此實也。呂氏曰:「敬,禮也;食,財也。人之所以爭者,無禮而志於財也。如知貴禮而賤財,先禮而後財之義,則敬讓行矣。」〈《大全》。〉石林葉氏曰:「啐酒於席末,既為賤財,則祭脯醢以敬禮,嚌肺以嘗禮,皆居席之正,是為貴禮也。賓辭於西階上,既為後財,則羞出東房,洗當東榮,雖非席之上,猶為先禮也。蓋《鄉飲酒》之禮,非專為飲食而已。其啐爵也,其卒觶也,皆避其席,亦所以防酒禍也。貴禮而先之,則民敬順;賤財而後之,則無酒禍而民不爭。聖」人所務蓋如此也。
《鄉飲酒》之禮,「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聽政役,所以 明尊長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 十者六豆,所以明養老也。」民知尊長養老,而後乃能 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長養老,而後成教,成教而後 國可安也。君子之所謂孝者,非家至而日見之也,合 諸《鄉射》,教之鄉飲酒之禮,而孝弟之行立矣。
〈陳注〉坐者坐於堂上,立者立於堂下。豆當從偶數,此但十年而加一豆,非正禮也。舊說此是黨正屬民飲酒正齒位之禮,非賓興賢能之禮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六十者坐,則七十以上亦坐可知;五十者立,則四十以下亦立可知。聽政者,聽上之人有所正也;聽役者,聽上之人有所使也。必五十以下則立、六十以上則坐者,蓋五十曰艾,艾則服官政之時固宜立侍以聽政役;六十曰耆,耆則指使之時固宜坐以加政役於人也。尊卑在儀,養老在物,故坐立之不」同,所以明尊長;豆數之不一,所以明養老也。唯六十非肉不飽,故六十以上始有豆數也。前言俎豆有數,而此不及俎者,以俎大而豆小,由其禮之小,故止舉器之小者以明之也。民知尊長則能入弟矣;知養老則能入孝矣。民入而孝弟於其家,出而尊長養老於其國,則其教豈有虧乎?故曰「而後成教。」教既成矣,而國豈有危疑之禍乎?故曰:「而後國可安也。」之禮也,特行之於一學而已,固非家至也。然教之所及,乃與家至不異。特行之於一時而已,固非日見也。然教之所形,乃與日見不殊,亦由制之以道而已。《射義》曰:「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飲酒之禮,故言合諸鄉射也。」
孔子曰:「吾觀於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主人親速賓 及介,而眾賓自從之,至于門外;主人拜賓及介,而眾 賓自入,貴賤之義別矣。三揖至于階,三讓以賓升,拜 至獻酬辭讓之節繁,及介省矣;至于眾賓升受,坐祭, 立飲,不酢而降,隆殺之義辨矣。
〈陳注〉主人既拜其來至,又酌酒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又酌而自飲以酬賓,介酢主人則止,主人不酢介,是及介省矣。主人獻眾賓於西階上,受爵,坐祭,立飲,不酢主人,而降於賓。禮隆,眾賓禮殺,是隆、殺之義別矣。《方氏》曰:「主酌賓為獻,賓答主,主又答賓為酬。是禮也,三賓則備之,至於介則省酬焉,至於眾賓則又省酢矣。升受」、「坐祭」、「立飲」者,其升而受爵者,惟祭酒則坐,飲酒則立也。蓋飲酒所以養老,以其卑,不敢坐而當其養故也,此所以殺於三賓。〈大全〉藍田呂氏曰:「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其文則擯相習之,其義則君子知之。修其文,達其義,然後可以化民成俗也。貴賤明,隆殺辨,和樂而不流,弟長而無遺,安燕而不亂,此五者皆見於飲酒之禮,而可以化民成俗矣。故曰『吾觀於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易》謂易行。《易易》者,甚言其易也。禮主乎別,節文雖繁,而不可亂也。因親疏貴賤之等差,以為屈伸隆殺之節文,明辨密察,然後盡乎制禮之意矣。「尊無二上」,非獨為君臣言之。國之所尊君也,雖諸父不能抗之;家之所尊父也,雖母不得抗之。群居五人,長者必異席,則群居亦有尊也。喪祭燕飲皆有賓,有眾賓,則賓亦有尊也。故飲酒之禮,賓介與眾賓送迎之節有等,此所以別貴賤也。賓介與眾賓異矣,三揖三讓、拜至獻酬辭讓之節,則賓與介又有等矣。故介之升也,不三揖三讓,不拜洗,主人不之阼階,拜送,不嚌肺,不啐酒,不告旨,不自酌酢,授主人爵,主人不舉酬省,於賓可知矣。及眾賓,則升受,坐祭立飲不酢,其拜受者,眾賓之長三人,餘則不拜省,於介可知矣,於一等之中,寖又省焉,此所以「辨隆殺」也。
工入,升歌三終,主人獻之。笙入三終,主人獻之。間歌 三終,合樂三終,工告樂備,遂出。一人揚觶,乃立司正 焉。知其能和樂而不流也。
〈陳注〉工入而升堂,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每一篇而一終,三篇終則主人酌以獻工焉。吹笙者入於堂下,奏《南陔》《白華》《華黍》,亦每一篇而一終,三篇終則主人亦酌以獻之也。間者,代也。笙與歌皆畢,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