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嫌疑部總論
禮記〈曲禮 禮運 坊記〉
春秋公羊傳〈莊公元年〉
春秋穀梁傳〈昭公十有三年〉
冊府元龜〈避嫌〉
朱子語類〈力行〉
胡大初晝簾緒論〈遠嫌篇〉
嫌疑部藝文一
嫌戒 宋王回
嫌疑部藝文二〈詩〉
君子行 魏曹植
嫌疑部紀事
嫌疑部雜錄
交誼典第九十二卷
嫌疑部總論〈嫌疑不獨交誼中有之然交際之間防範為要故立部於茲典中〉
《禮記》:
《曲禮》
夫《禮》者所以決嫌疑,
〈疏〉決嫌疑者,若妾為女君期,女君為妾若服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為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也。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引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集說〉藍田呂氏曰:「嫂叔不通問,嫂叔無服。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燕不以公卿為賓,以大夫為賓,此所以決嫌疑也。」馬氏曰:「宗廟之儀,迎牲而不迎尸;燕之禮,宰夫為獻主,而以大夫為賓,所以斷君臣之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別男女之嫌。凡為此者,所以決嫌疑也。」費氏曰:「事不能無嫌疑,理之自然也。聖人制禮以決之,而人處嫌疑之際,無不得其當,如男女不親授受,嫂叔不通問之類是也。」長樂陳氏曰:「《易》曰:『陰疑於陽』。又曰:『為其嫌於無陽』。《燕義》曰:『不以公卿為賓為疑也』。明嫌之義也。蓋兩物相似為疑,以此兼彼為嫌。」
「離坐離立,毋往參焉。」離立者,不出中間。
〈疏〉此一節明「不干人私并遠嫌」之法,若見彼或二人併坐,或併立,恐密有所論,則己不得輒往參預也,二人併立,當己行路,則避之,不得當其中間出也。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 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女子 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 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
〈注〉皆為重別,防淫亂。不雜坐,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問,謂相稱謝也。諸母,庶母也。漱,澣也。庶母賤,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賤,尊之者,亦所以遠別。外言內言,男女之職也。「不出入」者,不以相問也。梱,門限也。女子許嫁繫纓,有從人之端也。大故,宮中有災變,若疾病,乃後入也。「女子有宮」者,亦謂由命士以上也。《春秋傳》曰:「群公子之舍,則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亦遠別也。〈疏〉自此至「弗與為友」,總明遠嫌之法。「不親授」者,男女有物,不親相授也。諸母,謂父之諸妾有子者。外言、內言,謂男職在官政,女職在織紝,各有限域,不得濫預。女子,婦人通稱也。婦人質弱,不能自固,必有繫屬,故恆繫纓。纓有二時,一是少時常佩香纓,《內則》云「男女未冠笄,紟纓」是也;一是許嫁時繫纓。《婚禮》「主人入親說婦纓。」鄭註:「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是也。蓋以五采為之,其制未聞。又《內則》曰:「婦事舅姑,紟纓。」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纓也。大故,謂喪病之屬也。女子已許嫁,則有宮門,列為成人,唯有喪病等,乃可入其門。女子子者,謂已嫁女子。男子則單稱子,女子則重言子。鄭註《喪服》云:「是別於男子,故云女子子。」女雖已嫁及成人,猶宜別席。鄭引《公羊傳》見莊元年,證女子有別宮也。熊氏云:「鄭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婦燕食族婦於房也。兄弟弗與同席、同器,未嫁亦然。」〈集說〉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於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於未然之始,則其悔咎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正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於男女未有室家者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於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