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40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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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東野語》:王宣子尚書母葬山陰獅子塢,為盜所發。 時宣子為吏部員外郎,其弟公袞待次烏江尉,居鄉, 物色得之,乃本村無賴。泗德者所為,遂聞於官,具 服其罪,止從徒斷黥隸他州。公袞不勝悲憤。時猶拘 留鈐轄司,公袞遂誘守卒飲之以酒,皆大醉,因手斷 賊首,朝復提之自歸。有司宣子亟以狀白堂,納官以 贖弟罪。事下給、舍議,時楊椿元老為給事,張孝祥安 國兼舍人,書議狀曰:「復讎義也。夫讎可復,則天下之 人將交讎而不止。於是聖」人為法以制之,當誅也,吾 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讎麗吾之法, 於是凡為人子而讎於父母者不敢復,而唯法之聽。 何也?法行則復讎之義在焉故也。今夫佐公袞之母, 既葬而暴其骨,是僇尸也。父母之讎,孰大於是?佐公 袞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也,以為有法焉。《律》 曰:「發冢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於故藏之外, 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讎亦報。此佐公 袞所以不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獄成而 吏出之,使賊陽陽出入閭巷,與齊民等。夫父母之讎, 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 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 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沈痛鬱結,終莫之伸,為之 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袞之殺, 是賊協於義而宜於法者也。《春秋》之義復讎?公袞起 儒生,尪羸如不勝衣。當殺賊時,奴隸皆驚走,賊以死 捍公袞得不死,適耳。且此賊掘冢至十數,常敗而不 死,今又敗焉,而又不死,則其為「惡必侈於前。公袞之 殺之也,豈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謂公袞復讎 之義可嘉。公袞殺掘家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 弟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詔給、舍 議是。其後公袞於乾道間為《敕令》所刪定官,一日登 對,孝宗顧問左右曰:「是非手斬發冢盜者乎?」意頗喜 之。未幾,除左司。公袞為人癯甚,王龜齡嘗贈詩有云 「貌若尪羸中甚武」者,蓋紀實也。

《宋史史浩傳》:浩喜薦才人,嘗擬陳之茂進職與郡,上 知之茂嘗毀浩曰:「卿豈以德報怨耶?」浩曰:「臣不知有 怨,若以為怨而以德報之,是有心也。」莫濟狀玊十朋 行事,詆浩尤甚。浩薦濟掌內制,上曰:「濟非議卿者乎?」 浩曰:「臣不敢以私害公。」遂除中書舍人兼直學士院, 待之如初。

《名臣言行錄》外集:陳亮字同父,婺州人。天資異常,俯 視一世,常以經綸天下自任。壯歲應鄉舉,推為裦然 之選,繼而補太學博士弟子員。其生平議論,以虜讎 未雪為國大恥。六詣天闕上書,皆主於恢復,故及第 後《謝恩》詩有「《復讎》:自是平生志,勿謂儒臣鬢。」「蒼」之 句。其稟性忠誼,至老彌篤云。

《宋史李好義傳》:「開禧初,韓𠈁胄開邊,吳曦主師。好義 為興州正將,數請出精兵襲金人,曦蓄異謀不納。未 幾,關外四州俱陷,金人長驅入散關,曦受金人說,以 蜀叛。好義自青坊聞變,亟歸,與其兄對哭,謀誅之,立 長史安丙以主事。曦既誅,好義集於丙家,王喜後至, 心懷邪謀,欲刃好義,丙力救解,然日以殺好義為心。」 及好義守西和,喜遣其死黨劉昌國聽節制,好義與 之酬酢,歡飲達旦,好義心腹暴痛洞瀉,而昌國遁矣。 既殮,口鼻爪指皆青黑,居民莫不冤之,號慟如私親, 摧鋒一軍,幾至於變。既而昌國白日見好義,持刃刺 之,驚怖仆地,疽發而殂。喜,曦大將也,貪淫狠愎,誅曦 之日,不肯拜詔,遣其徒入偽宮虜掠殆盡,又取曦姬 妾數人。其後欲戕好義,為曦復讎,丙不能止,便宜處 以節度使知興州。

《劉正傳》:正為觀文殿大學士。初,劉德秀自重慶入朝, 未為正所知,謁正客范仲黼,請為言,正曰:「此人若留 之班行,朝廷必不靜。」乃除大理簿,德秀憾之,至是為 諫議大夫,論正四大罪,褫職。

《王邁傳》:邁知邵武軍,鄭清之再相,以左司郎官召,力 辭。以直祕閣提點廣東刑獄,亦辭,改右侍郎官。李宗 勉常論邁,然邁評近世宰輔,至宗勉必曰「賢相。」徐清 叟與邁有違言,邁晚應詔,謂清叟有人望可用。世服 其公云。

《趙汝談傳》:「汝談篤於倫誼而忘讎怨,御史王益祥嘗 劾之。後汝談官其鄉,益祥媿不敢見,汝談乃數過之, 相得歡甚。」

《蕭雷龍傳》:雷龍,字顯辰,建昌新城人,景定三年進士, 與同里人黃巡檢起兵。時大兵四合,雷龍度不可支, 與黃巡檢及麾下數人奔入閩,未出境,為同安武人 徐浚沖獲送縣。權縣尹劉聖仲素與雷龍有怨,殺之。 後聖仲北來,泊舟小孤山,有巨艦沖前,建大旗,書曰 「蕭知府兵」,繼見雷龍坐船上,聖仲大呼,有頃不見,以 驚死。

《陳宜中傳》:「宜中少為縣學生,其父為吏,受贓當黥,宜 中上書溫守魏克愚請貸之,克愚以為黠吏,卒寘之 法。其後宜中為浙西提刑,克愚郊迎宜中,報禮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