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40 (1700-1725).djvu/7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 國交讎之。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 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吳澂曰:「為親復讎者人之私情,蔽囚致刑者君之公法,使天下無公法則已,如有公法則私情不可得而行矣。夫司徒掌教,教民以六德之和,又教之以六行之睦,唯欲斯民之和協也,如其不從教則不睦之刑從而加焉,在所不赦也。而其官屬乃掌萬民之難,使之相避,是使天下之人得以肆其私情,而人君之公」 法,不復可行于世,與《大司徒》之教相反。如必曰從人之私情,則父之讎不與共戴天,辟諸海外亦未為得盍,亦使之弗共戴天而後可也。又曰:「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勿令讎,讎之則死。」 果如是,殆將使天下以力相陵,交相屠戮,往來報復,無有已時。聖王令典,決不若此之繆。

臣按:調人之和難,蓋謂過而殺傷人者也,如《律文》所謂「誤殺、戲殺、過失殺」 之類,以其本無意而殺人,而或致其人於死,事雖可惡而情則可矜,然死者不可復生,孝子、弟弟、忠臣、義士其于父兄、師主之死不以其天年,彼雖無故殺之心而其父兄、師主實因之而死,其心有不能忘者,然其人或在《十議》之辟及有益于斯世。原其所犯,罪不至死,是以先王立調人之官,以和其難。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鄭氏謂:「過,無本意也,成,平也。以鄉里之民共和之」 ,蓋以謂報讎天下之公義,宥過聖人之微權,若施之以法,則傷孝子之心,姑避之于他,少舒報者之憤。先王治世不專以法,法之中有情,不專以仁,仁之中有義如此。夫我聖祖作為教民榜文,頒示閭里,有曰:「民間除犯十惡及強盜殺人外,其有犯姦盜詐偽人命,本鄉本里內,自能含忍省事,不願告官,係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禍,止於老人處決斷者聽。」 嗚呼!聖祖之意,其與《周禮》「調人,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者,不約而同也。

《朝士》,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臣按:所謂「士」 者非謂朝士也,凡書於鄉士、縣士、方士皆是也。既書于士而上于朝士而掌之。

《曲禮》曰:「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 之讎,不同國。」

呂大鈞曰:「殺人者死,古今之達刑也。殺之而義則無罪,故令勿讎,調人之職是也。殺而不義則殺者當死,宜告于有司殺之,士師之職是也。二者皆無事乎復讎也。然復讎之文雜見于經傳,考其所以,必其人勢盛緩則不能執,故遇則殺之,不暇告有司也。父者子之天,不能復父讎,仰無以視乎皇天矣。報之之意誓」 不與讎俱生,此所以弗共戴天也。馬晞孟曰:「先王以恩論情,以情合義,其恩大者其情厚,其情厚者其義隆。是故父也、兄弟也,交遊也,其為讎則一,而所以報之者不同。或弗共戴天,將死之而恥與之俱生也;或不反兵,將執殺之,而為之備也;或不同國,將遠之而惡其比也。嗚呼!聖人不能使世之無」 讎,亦不能使之釋讎而不報,唯稱其情義而已矣。若夫《公羊》論九世之讎,則失於太過,而所報非所敵矣。漢之時,孝子見讎而不敢復,則失于太嚴,而孝弟之情無所伸矣。

《游桂》曰:「聖人之治天下,于暴亂之人以公法治之。苟制之于公法而不足,則由于私義而制之,是以暴亂者無所逃罪而人安其生。夫所謂讎,皆王誅所不及,公法有時而失之者。聖人因禮而為之法,曰:『某讎也,是其子與弗共戴天者也;某讎也,是其兄弟所必報而不反兵者也;某讎也,是其交游之所不同國者也。《三讎》皆以殺人而言,人之子弟交游皆得報而殺之。弗共戴天』」 ,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不反兵,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兄弟矣。不同國,則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交游矣。自秦以來,私讎皆不許報復,下之私相殘死而無告者不知其幾何子報讎而以其獄上者,有司常不知所以處之。至唐而陳子昂、韓愈、柳宗元之議起。陳之議報父讎者誅之而旌其閭,柳固已闢之,雖闢之而初無一定之論。韓之言曰:「子報父母,讎以其獄上尚書省,使百官集議聞奏。」 此說粗為得之,然亦不能明先王之故。復讎之事。苟欲從古,則其所以為天下之道,舉必如三代而後可。三代之時,皇極立而公法「行,治不一出于法,而私義得以參乎其間。今欲依古許人復讎,則為有司者道法交有所不備;不許復讎,則傷孝子順弟、賢人義士之心。」 顧元常曰:「治平盛世,井井有綱紀,安有私相報讎之事?然事變萬端,豈可以一律論?如父母出于道,忽被彊寇劫盜殺害,其子豈容?但已在旁,必力鬥與之俱死;不」 在旁,必尋探殺之而後已。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殆不欲生。縱彼在窮荒絕域,亦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