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40 (1700-1725).djvu/7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欲尋殺之以雪父母之冤,故不與共戴天也。然讎亦非一端,又看輕重如何。如父母因事被人擠陷,為人子者亦當平心自反,不可專以報復為心。或被人挾王命以矯殺,雖人子之至恨,然城狐社鼠不可搖動,又當為之飲恨,而不容以必報為心也。凡此之類,皆宜隨時斟酌,儻不顧事之曲直,勢之可否,各挾復讎之義以相搆害,則是刑戮之民,大亂之道也。

《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 讎,推刃之道也,復讎不除害。」

何休曰:「不受誅,罪不當誅也。若父受誅,子復讎,則復討其子,一往一來,曰推刃取仇身而已,不得兼讎其子,復將恐害己而殺之。」

臣按:《公羊》因論伍子胥報讎而言,此蓋謂列國爭殺報復之事,非王法也。人君誅其臣民無報復之理,若有司服法以致人于死,則當赴愬于君以正其罪,亦不當私自報之。

元宗開元二十九年,巂州都督張審素,人有告其罪 者,詔監察御史楊汪按之。告者復告審素與總管董 元禮謀反。元禮以兵圍汪,脅使雪審素罪。既而吏共 斬元禮,汪得出,遂當審素實反,斬之,沒其家。時審素 子瑝、琇俱幼,坐流嶺表,尋逃歸,手殺汪于都城,係表 于斧,言父冤狀為有司所得。中書令張九齡等皆稱 其孝烈,宜貸死。裴耀卿、李林甫等陳不可。帝亦謂九 齡曰:「孝子之情,義不顧死。然殺人而赦之,此塗不可 啟也。」乃下敕曰:「國家設法,期于止殺。各伸為子之志, 誰非徇孝之人?展轉相讎,何有限極!咎由作士,法在 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殺。」士民皆 憐之。

胡寅曰:「復讎因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義也。讎而不復,則人道滅絕,天理淪亡,故曰:父之讎不與共戴天。君之讎,視父張審素未嘗反為人妄告,楊汪受命往按,遂以反聞,審素坐斬,此汪之罪也。瑝與琇忿其父死之冤,亡命報之,其失在不訟于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張九齡欲宥之,豈非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 ,何其戾哉!設法之意,固欲止殺,然子志不伸,豈所以為教?且曰「曾參殺人,亦不可恕。」 是有見于殺人者死,而無見于復讎之義也。楊、汪非理,殺張審素,而瑝、琇殺汪,事適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仍矜其志,則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殺之,是楊氏以一人而當張氏三人之命,不亦頗乎!

臣按:「復讎」 之義乃生民秉彝之道,天地自然之理,事雖若變,然變而不失正斯為常矣。以五行之理論之,如金生水,金為火所剋,水必報之,水生木,水為土所剋,木必報之,木、火土三行皆然,人稟五行以有生,有以生之必有以報之,人知所生者必報其所由生,是以相保愛、相護衛不敢相戕殺,非但畏公法亦畏私義,非但念天理,亦念人情。此人所以與人相安相忘,而得以遂其有生之樂也。然人世有無窮之變,王法有不到之處,天理有未定之時,或相殺焉。殺之不以其罪,泯之不存其跡,急之不容其緩。是故所殺之人,其父也,其子曰:「父生我者也。」 而人殺之,是無我也。我何以生為?必殺之以報我所生。所殺之人,其兄若弟也。其兄若弟曰:「兄若弟,我同生者也,而人殺之,是蔑我也,必殺之,以報我同生,我不報之。人設殺我,而我兄若弟不為報,吾謂之何?」 所殺之人,其交好遊從也,其交好遊從者曰:「若與我交好遊從,彼非不知也,而殺之,是藐我也,必殺之以報我所知,我不報之。人設殺我,而我交好遊從不為報,吾謂之何?」 天下之人,凡有生者,皆相為死,則彼不逞之徒,不仁之輩,不敢起殺人之念。蓋慮其人之有子若孫,有兄若弟,若交好若遊從,將必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赴愬於有司,聲冤於鼓石也。然而王法雖公,刑官雖明,苟無愬告者,則其冤又不能以上達。此聖人制其法於《禮》,使凡為人子、為人兄若弟有父母兄弟之讎,則必赴愬於官。不幸而無子孫兄弟,則其所交遊者,雖非血屬,亦得以為之伸理焉。苟愬於公而公不為之報,或其勢遠而力弱,事急而情切,一時不能達諸公,奮其義而報之,則亦公義之所許也。《禮》所謂「不共戴天,不反兵,不同國」 ,蓋謂為人子、為人兄若弟為人交遊,恆「各以是存諸心,必報吾父,必報吾兄,若弟必報吾交遊,不然,吾不與殺吾父者同戴此天,殺吾兄弟者,吾遇之必不反兵,殺吾交遊者,吾與之必不同居此國。」 甚言必殺之以報所讎,不但已也,解《禮》者乃專以為私報,所讎狹矣。蓋禮兼公私言也,不能報以公,必報以私,斷斷乎其必然,此先王立禮之意也。三代之時,皇極建而公道明,非士師無擅殺之吏,非天命無枉死之人,非獨無不報之讎,而亦無讎可報也。然先王以好生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