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94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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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鬯人》:「凡王之齊事,共其秬鬯。」

鄭鍔曰:「王之齊事,將以致敬於鬼神。秬鬯者非如三酒可飲之物,共以給王之浴而已,內以致其精明之德,外則用其芬芳之物,內精明,外芬芳,宜其馨香之至,可以交於神明。」

大史戒及宿之日,與群執事讀《禮書》而協事。

賈氏曰:「戒謂散齋七日,宿謂致齋三日。當此日,與群執事、預祭之官讀《禮書》而協事,恐事有失錯,物有不供故也。」

《秋官》

大司寇之職,「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於 百族。」

訂義鄭鍔曰:「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而卜日,此謂戒之日,則既得吉卜而戒以齋,戒不欽,將待以刑。」《王氏詳說》曰:「《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太廟之內,戒百族也。百官云者,百執事也。百族云者,王之族姓也。族姓之與,於祭為重於百官矣。故戒百官於庫門之內,而戒百』」族於太廟之內,正所以辨親疏之義。

《後漢書》

《禮儀志》

凡齋,天地七日,宗廟山川五日,小祠三日。齋日內有 汙染,解齋副倅行禮。先齋一日,有汙穢災變,齋祀如 儀。大喪,唯天郊越紼而齋,地以下皆百日後乃齋,如 故事。

《唐書》

《禮樂志》

凡祭祀之節有六:二曰齋戒。其別有三:曰散齋,曰致 齋,曰清齋。大祀,散齋四日,致齋三日;中祀,散齋三日, 致齋二日;小祀,散齋二日,致齋一日。大祀前期七日, 太尉誓百官於尚書省曰:「某日祀某神祇於某所,各 揚其職,不供其事,國有常刑。」於是乃齋。皇帝散齋於 別殿,致齋其二日,於太極殿;一日於行宮前。致齋一 日,尚舍奉御設御幄於太極殿西序及室內,皆東向。 尚舍直長張帷於前楹下。致齋之日,質明,諸衛勒所 部屯門列仗。晝漏上水一刻,侍中版奏「請中嚴。」諸衛 之屬,各督其隊,入陳於殿庭。通事舍人引文武五品 以上褲褶陪位,諸侍衛之官服其器服,諸侍臣齋者 結佩詣閤奉迎。二刻,侍中版奏「外辦。」三刻,皇帝服袞 冕,結佩,乘輿出自西房。曲直華蓋,警蹕侍衛,即御座 東向,侍臣夾侍。一刻頃,侍中前跪奏稱:「侍中臣某言, 請就齋室。」皇帝降座入室,文武侍臣還本司,陪位者 以次出。凡預祀之官,散齋理事如舊,唯不弔喪問疾, 不作樂,不判署刑殺文書,不行刑罰,不預穢惡致齋, 唯行祀事。其祀官已「齋而闕者,攝。其餘清齋一日。」

齋戒部藝文一

《答齋議》
漢·蔡邕

詔召尚書問:「立春當齋,迎氣東郊。尚書左丞馮方毆殺指揮使於尚書西祠可齋否,得無不宜?」 具對。

議郎臣蔡邕、博士任敏死罪,對。按《禮》,上帝之祠,無所 為廢。齋者,所以致齋,不敢渙散其意。宮室至大,指使 至微,不在齋潔之處。元和詔:禮無免齋,宜以自潔,靜 交神明,本無嫌間。祠室又寬,可齋無疑。《詩》云:「唯此文 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懷多福。」夫齋以恭奉明祀, 文王所以懷福,無有不宜。臣邕、敏愚戇,死罪。

《齋居賦》
宋·張耒

仲夏之月,陰氣始至,陽既盛而初剝,陰浸亨而用事, 水伏畏涸,火燎方熾。其於人也,心實過炎,而腎受其 弊。惟人之生,受命在子。《推卦》曰:「坎,於行為水。」微陽所 潛,元氣之始,故火甚烈,明正氣或因而衰,則水受害 者,君子之所深畏。於是居事燕息,滌慮齋居,既靜事 以為形,又遠眺而高居,卻紛華而弗陳,與淡泊乎為 「徒。絕嗜窒慾,愛精嗇神,聲色不御,滋味罕親,沖然與 和俱遊,湛兮以道合真,故能體強志寧,愉樂壽考,遠 去疾厲,保此難老。」嗚呼!苟能推此以盡道,考此以察 物,則豈惟齋戒以御時,宜其顛沛而勿失。且夫冰炭 相乘,利害交至,隕真盜和,豈獨陰沴。道心惟微,易失 難常,困於侵陵,有如微陽,則浣心滌「志以卻外垢,虛 中保和以全天君,故能涉至變而不濡,更萬變而常 存。」蓋將窮年以齋居,豈特養生而善身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