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46 (1700-1725).djvu/3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物之本,胃為一身之本。《天元紀大論》曰:「在地為化,化 生五味。」故五味之本為淡,以配胃土,淡能滲泄利竅。 夫燥能急結,而甘能緩之,淡為剛土,極能潤燥,緩其 急結,令氣通行,而致津液滲泄也。故消渴之人,其藥 與食,皆宜淡劑。《至真要大論》曰:「辛甘發散為陽,酸苦 涌泄為陰,鹹味涌泄為陰」,淡味滲泄為陽,六者或散 或收,或緩或急,或燥或潤,或堅或軟,所以利而行之, 調其氣也。《本草》云:「藥有三品,上品為君,主養命,小毒 以應天;中品為臣,主養性,常毒以應人;下品為佐使, 主治病,大毒以應地。不在三品者,氣毒之物也。凡此 君臣佐使者,所以明藥之善惡也。處方之道,主治病 者為君,佐君者為臣。應臣之用者為佐使。」適其病之 所根,有君臣、佐使、奇偶、大小之制。明其歲政、君臣、脈 位,而有逆順、反正主療之方,隨病所宜,以施其用。治 法多端,能備所用者良工也。寒者熱之,熱者寒之,溫 者清之,清者溫之。結者散之,散者收之。微者逆而制 之,甚者從而去之。燥者潤之,濕者燥之,堅者軟「之,軟 者堅之。急者緩之,客者除之,留者卻之,勞者溫之,逸 者行之,驚者平之,衰者補之,甚者瀉之,吐者下之,摩 之益之,薄之劫之,開之發之,灸之制之,適足為用,各 安其氣,必清必淨,而病氣衰去,臟腑和平,歸其所宗, 此治之大體也。」《陰陽應象大論》曰:「治不法天之紀,不 明地之理,則災害至矣。」又《六節臟象論》曰:「不知年之 所加。氣之所衰。不可以為功也。」按此篇未傳於世張子和恐為湮沒刊入 儒門事親中今仍入河間內

《成無己明理論》

《傷寒渴證》

《傷寒》渴者,何以明之?渴者,裏有熱也。傷寒之邪,自表 傳至裏,則必有名證,隨其邪淺深而見焉。雖曰一日 在皮,二日在膚,三日在肌,四日在胸,五日在腹,六日 入胃,其傳經者,又有證形焉。太陽主氣而先受邪,當 一二日發頭項痛而腰脊強者是矣。太陽傳陽明,則 二三日發身熱、目疼、鼻乾、不得臥也。陽明傳少陽,則 三四日發胸脅痛而耳聾。此三陽皆受病,為邪在表, 而猶未作熱,故不言渴。至四、五日,少陽傳太陰經,邪 氣漸入裏,寒邪漸成熱。當是時也,津液耗少,故腹滿 而嗌乾;至五、六日,太陰傳少陰,是裏熱又漸深也。當 此之時,則津液為熱所搏,漸耗而乾,故口燥舌乾而 渴。及至六、七日,則少陰之邪,傳於厥陰。厥陰之為病, 消渴為裏,熱已極矣。所謂消渴者,飲水多而小便少 者是矣。謂其熱能消水也。所以傷寒病至六七日而 渴欲飲水,為欲愈之病,以其傳經盡故也。是以《厥陰 病》云:「渴欲飲水,少少與之愈」者是也。邪氣初傳入裏, 熱氣散漫,未收斂成熱,熏蒸焦膈,搏耗津液,遂成渴 也。病人雖渴,欲得飲水,又不可多與之。若飲水過多, 熱少不能消,故復為停飲諸疾。《經》曰:凡得時氣病,至 五六日而渴欲飲水,飲不能多,勿多與也。何者?以腹 中熱尚少,不能消之,便更與人作病也。若大渴欲飲 水,猶當依證與之,與之常令不足,勿極意也,言能飲 一斗與五升。又曰:渴欲飲水,少少與之,但以法救之。 渴者宜五苓散。至於大渴欲飲水數升者,白虎加人 參湯主之,皆欲潤其燥而生津液也。凡得病反能飲 水,此為欲愈之病。其不曉病者,但聞病飲水自差,小 渴者乃強與飲之,因成大禍,不可復救。然則悸動也, 支結也,喘欬,噎噦,乾嘔,腫滿,下利小便不利,數者,皆 是飲水過傷,而診病之工,當須識此,勿令誤也。

《元張潔古活法機要》

《消渴證》

消渴之疾,三焦受病也,有上消,有消中,有消腎。「上消 者,肺也,多飲水而少食,大便如常,小便清利,知其燥 在上焦也,治宜流濕,以潤其燥。消中者胃也,渴而飲 食多,小便赤黃,熱能消穀,知其熱在中焦也,宜下之。 消腎者,初發為膏淋」,謂淋下如膏油之狀,至病成而 面目黧黑,形瘦而耳焦,小便濁而有脂液,治法宜養 血以肅清,分其清濁而自愈也。

《張從政儒門事親》

三消當從火斷

「八卦之中,惟離能烜物;五行之中,惟火能焚物;六氣 之中,惟火能消物。故火之為用,燔木則消而為炭,焚 土則消而為伏龍。肝煉金則消而為汁,煅石則消而 為灰,煮水則消而為湯,煎海則消而為鹽,乾汞則消 而為粉,熬錫則消而為丹。故澤中之潦,涸於炎暉,鼎 中之水,乾於壯火。」蓋五臟,心為君火正化,腎為君火 「對化三焦為相火,正化膽為相火,對化得其平,則烹 煉飲食,糟粕去焉;不得其平,則燔灼臟腑而津液竭 焉。故入水之物,無物不長;入火之物,無物不消。夫一 身之心火,甚於上為膈膜之消,甚於中為腸胃之消, 甚於下為膏液之消,甚於外為肌肉之消。上甚而不 已則消及於肺,中甚而不已則消及」於脾;下甚而不 已,則消及於肝腎;外甚而不已,則消及於筋骨。四臟 皆消盡,則心始自焚而死矣。故《素問》有消癉、消中、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