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46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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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消穀;小便淋濁如膏者,曰腎消。凡此者,多由於火 盛則陰虛,是皆陽消之證也。至於陰消之義,則未有 知之者。蓋消者,消爍也,亦消耗也。凡陰陽血氣之屬, 目見消敗者,皆謂之消,故不可盡以火證為言。何以 見之?如《氣厥論》曰:「心移寒於肺,為肺消,飲一溲二,死 不治。」此正以元氣之衰,而金寒水冷,故水不化氣,而 氣悉化水,豈非陽虛之陰證乎?又如《邪氣臟腑病形 篇》言:「五臟之脈細小者,皆為消癉。」豈以微小之脈,而 為有餘之陽證乎?此《內經》陰消之義,固已顯然言之, 而但人所未審耳。故凡治三消證者,必當察其脈氣、 病氣、形氣,但見本元虧損,及假火等證。必當速救根 本。以資化源。若但知為火。而專務清理。未有不陰陽 俱敗者矣。

《論治》

凡治消之法,最當先辨虛實。若察其脈證,果為實火 致耗津液者,但去其火,則津液自生,而消渴自止。若 由真水不足,則悉屬陰虛,無論上中下,急宜治腎,必 使陰氣漸充,精血漸復,則病必自愈。若但知清火,則 陰無以生,而日見消敗,益以困矣。

上消善渴,中消善饑,雖曰上消屬肺,中消屬胃,然總 之火在上中二焦者,亦無非胃火上炎而然,但當微 為分別以治之。若二焦果由實火,則皆宜白虎湯主 之。若渴多饑少,病多在肺者,宜人參白虎湯主之。若 水虧於下,火炎於上,有不得不清者,宜玉女煎,或加 減一陰煎之類主之。一云上焦渴,是心火刑金所致, 宜降火清金。以蘭香葉、白葵花、黃蘗、知母,少加升麻, 以引清氣上升,而渴自止。此說亦可酌用。

中消火證,以善饑而瘦,古法直以調胃承氣湯及三 黃丸之類主之。然既已善饑,其無停積可知。既無停 積,則止宜清火,豈堪攻擊?非有乾結不通等證,而用 此二劑,恐非所宜。若其果屬胃火,別無虛證,宜三補 丸、玉泉散、白虎湯及抽薪飲之類,皆可擇而用也。 下消證小便淋濁,如膏如油,或加煩躁耳焦,此腎水 虧「竭之證,古法用六味地黃丸之類主之,固其宜矣。」 然以余觀之,則亦當辨其寒、熱、滑、澀,分而治之,庶乎 盡善。若淋濁如膏,兼熱病而有火者,宜補而兼清,以 加減一陰煎,或補陰丸、大補陰丸,或六味地黃丸加 黃蘗、知母之類主之。若下消而兼澀者,宜補宜利,以 六味地黃丸之類主之。若下焦淋濁而全無火者,乃 氣不攝精而然,但宜壯水養氣,以左歸飲、大補元煎 之類主之。若火衰不能化氣,氣虛不能化液者,猶當 以右歸飲、右歸丸、八味地黃丸之類主之。若下焦無 火而兼滑者,當以固腎補陰為主,宜祕元煎、固陰煎 及芩朮菟絲丸之類主之。

三消證,古人以上焦屬肺,中焦屬胃,下焦屬腎,而多 從火治,是固然矣。然以余論之,則三焦之火多有病 本於腎,而無不由乎命門者。夫命門為水火之腑,凡 水虧證固能為消為渴,而火虧證亦能為消為渴者, 何也?蓋水不濟火,則「火不歸原,故有火遊於肺而為 上消者,有火遊於胃而為中消者,有火爍陰精而為 『下消』」者。是皆真陰不足。水虧於下之消證也。

「又有陽不化氣,則水精不布,水不得火,則有降無升, 所以直入膀胱,而飲一溲二,以致泉源不滋,天壤枯 涸者,是皆真陽不足,火虧於下之消證也。陰虛之消, 治宜壯水,固有言之者矣。陽虛之消,謂宜補火,則人 必不信。不知釜底加薪,氤氳徹頂;槁禾得雨,生意歸 巔。此無他,皆陽氣之使然也,亦生殺之微權也。」余因 消證多虛。難堪剝削。若不求其斲喪之因。而再伐生 氣。則消者愈消。無從復矣。故再筆於此。用以告夫明 者。

《石室祕籙》
臣陳士鐸著

《消渴證治》

消渴之證,雖分上中下,而腎虛以致渴,則無不同也。 故治消渴之法,以治腎為主,不必問其上中下之消 也。吾有一方最奇,名「合治湯」:熟地三兩,山茱萸、麥冬 各二兩,車前子五錢,元參一兩,水煎服,日日飲之,三 消自愈。此方補腎而加清火之味,似乎有腎火者宜 之,不知消證非火不成也。我補水而少去火,以分清 水濕之氣,則火從膀胱而出,而真氣仍存,所以消證 易平也,又何必加桂附之多事哉。惟久消之後,下身 寒冷之甚者,本方加肉桂二錢,亦響應異常,倘不遵 吾分兩,妄意增減,亦速之死而已,安望其有生哉。 消渴之證,雖有上中下之分,其實皆腎水之不足也。 倘用瀉火止渴之藥,愈消其陰,必至更助其火,有渴 甚而死者矣。治法必須補腎中之水,水足而火自消。 然而此火非實火也,實火可以寒消,虛火必須火引, 又須補腎中之火,火溫於命門,下熱而上熱自除矣。 方名「引火升陰湯。」元參二兩,肉桂、北五味各二錢,山 茱茰四錢,熟地、麥冬各一兩,巴戟天五錢,水煎服。此 方大補腎中之水,兼溫命門之火,引火歸原,而火氣 自消,正不必止渴而渴自除,不必止消而消自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