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之,則所謂膠柱調瑟而不能達其變矣,豈所謂變易之道耶?且如日辰動爻來生合世身,而日辰動爻係是主象之忌辰,則雖生合於我,亦何益哉?況生合之中有刑有剋有害,故見殺生身者不以為吉,又如主事爻動來剋世剋身,乃是事來趕我,必然易成易就,我雖見剋亦何傷哉?故云剋世者不以為凶,此乃卜《易》之活法。通變之妙理。學者所宜潛玩也。
《刑害不宜臨用》。
凡遇刑爻為主象,必主不利,占事事不成,占物物不好,占病病必死,占人人有疾,占婦人必不貞潔,占文書必有破綻,占訟必有罪責,害爻為主象,必壞事。大概與刑爻相類,化入者亦然。然又須以衰旺分其輕重詳之。
死絕豈可持身。
死絕二爻,臨持世身主象者,必不利。占人有難,占病無救,占醫不效,占事不濟。變動化入者,亦然。
動逢衝而事散。
衝之一字,不可一例推之。如空爻逢衝則實,動爻逢衝則散,又謂「衝脫」 ;靜逢衝則動,又謂「衝起。」 故凡動而逢衝,吉不成吉,凶不成凶也。
絕逢生而事成。
大凡世身主象,臨乎死絕之地,而遇生扶者,乃為凶中有救,大吉之兆也。《天元賦》有《絕處逢生》一篇,苟能沉潛玩味,元妙自能採取。然所謂生者,不可執定日辰斷之,動與月建皆是也。且如寅日酉用,而有辰戌丑未爻動,是為絕處逢生也。午日寅用而有亥子水爻動,是死處逢生也。餘以類推之。
如逢合住,須衝破以成功;
卦中用爻遇日辰合住,或兩爻自相合住者,不拘喜忌,皆不見效。須得衝破或剋破合爻,然後吉者吉,凶者凶。此下兼言期日之法。且如用爻動來生合世身,凡事易成。若遇合住,則又阻滯,必待衝剋破合之日,事始有成。
若遇休囚,必生旺而成事;
期日之法,不可執一,當《圓變活法》推之,庶無差誤。如用爻合住,固以衝破之日斷之矣。若或用爻休囚者,則非生旺不能成其謀,故無炁當以旺相月日斷之;若用爻旺相不動,則以衝動月日斷之;若用爻有炁發動,則以合日斷之,或以本日斷之;若用爻受制,則以制殺月日斷之。若用爻得時旺動,又遇生扶者,此「為太旺,當以墓庫月日斷之;若用爻無炁發動,而遇生扶者,即以生扶日斷之;若用爻入墓,則以破墓月日斷之;若用爻空亡,則以衝動月日斷之;若用爻旺空,或空而逢衝逢併逢動者,則以過旬斷之;若占散事,又當以用爻死墓絕日斷之。」 已上數節,乃撮其太要,以提醒後人,其中更有元妙之理,學者自當融通活變,分其輕重強弱定之,不可一途而取也。
速則動而剋世,緩則靜而生身。
此亦言日辰之法也,以用爻動靜生合定遲速緩急。「且如占行人,若用爻發動,或應爻發動,可言人身已起程矣。然來生世則遲緩,剋世則速到。餘倣此,更當以衰旺論之也。」
父亡而事無頭緒,福隱而事不稱情。
《占法》曰:「卦無父母事無頭,又卦無子孫不喜悅。」 蓋父母主事,子孫則喜慶之神也。故無父則事無頭緒,無福德則事不稱情也。
鬼雖禍災,伏猶無炁。
官鬼雖為禍害,然六爻亦不可無,但宜靜而不宜動耳。若無鬼爻,則諸事無炁,故《天元賦》有無鬼無炁之論,宜細玩之。
《子》雖福德,多反無功。
子孫雖為福德,然不可重疊太多,多則雜,雜則亂而不專一,故曰「無功」 ,蓋過猶不及之意也。
究父母,推為體統;論官鬼,斷作禍殃。財乃祿神,子為 福德,兄弟交重,必主謀為多阻滯。
此概言五類神之大略也。「後卷分明自有斷法,不及細論。」
卦身重疊,須知事體兩交關。
卦身一爻,為萬物本體。若六爻中有兩爻出現,必是鴛鴦求事,或事干兩體。若帶兄弟,必是與人同謀。兄弟剋世或帶官鬼發動,必有人爭謀其事也。卦身不出現,事未有定向。出現持世,合世生世,其事已定。宜出現不宜變動,動則須防有變。若係喜神,不以此論。遇吉神而化忌爻,主先成後敗。遇凶煞而化吉神,主先難後易。若六爻無卦身,而動爻有化出者,即是此人來言其事也。如子孫為僧道類。卦身持世,或臨本主人,或在本宮內卦,切己之事。臨應爻,他人之事。六爻飛伏,皆無卦身,其事根由未的。卦身空亡,諸事難成,休囚死絕,諸事無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