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星守命,為人性急燥暴,居子午曰「中分」吉,居巳申 受制小吉,居子丑為生,本宮土命遇之為餘氣生命, 忌剋牛金凶敗。夜生得用辰酉宮則怒。居未主剋剝 生災、官事。卯戌為奴犯主位,立命於此不吉。行限遇 惡星相生,則為富不仁,相剋則凶。會金加飛廉,則犯 干戈及暴死,會劍鋒非惡死而傷殘矣。
羅在丑,化赤道,卯,化天權,酉,化天文,亥,化文昌,俱吉。
計星居丑躔斗,名曰「朝斗」,必貴,只宜獨行。居子為頑 土,須用木炁制之方可,或相沖照,或三方相制亦可。 入寅遇金則吉,入亥平平,卯戌獨行吉。巳申則怒,未 上凶,午上平吉。會劍鋒必傷殘,及惡血死。
計星居丑,化《四喜》,寅化《天淵》,卯化《玉柄》,已化天水,午化天巋,亥化天武,俱吉,別宮不利。
《續論七政四餘分布宜忌及入格真偽》
一太乙抱蟾,常人見孛與月同行,便謂之「太乙抱蟾」, 其義非也。須是上弦及望前,既望下弦,在未上見之, 及生于戌亥子丑時者,方合此格。如非其地又非其 時,名為「抱鬼。」若值殘晦之月,則為抱死鬼,卻不能為 福矣,既望盡也已也。
「太乙」 ,孛星也,蟾,月也,月與孛同宮,在未酉,入秦鬼,尤貴。
一,木羅會舍,必在寅上為吉。蓋木喜於寅,羅樂於寅, 二星相得方為會舍,在他宮則不合格。
謂「相生得火局」 之貴。
一,火炁為職權,在寅卯為大吉,蓋火生於寅,廟于卯, 寅為炁樂之垣,卯為炁旺之地,二星相得,故為職權, 不以晝夜為忌。
一,木孛為符印,在未為得局,蓋木升殿於未,孛入廟 於未,二星得所,為貴,他宮其福減半。
一,《火羅計孛》乃四凶曜,化凶化吉,並宜獨行,則主重 權。
一,紫炁為災,比土猶緩。 一,土星為災至緩,主病淹滯難痊,使人晦懶,作事有 頭無尾,或出一月方發。
土星行最遲,二十九年一周天,故主疾淹滯。
一、金星不要在陽刃的煞劫煞之上,蓋金主煞,遇煞 則煞氣輝騰,故為煞至重。
一羅計攔截之格,不宜太陽跳出,犯此名曰「孤君無 輔」,極不為美。蓋太陽乃君象,只欲五星輔佐共行,或 拱夾,方為吉論。若孤立於外,主人一生奔波勞碌,少 得人力,我雖親附,人人多遠之。
一《羅計截斷半天星》,此格有凶有吉。或截在左行限 在右,或截在右行限在左,名曰「反背」,為限不與諸星 會遇故也。 又有升沉之不同,或日生而諸曜截在 卯辰巳午未申,行限酉戌亥子丑寅位而無星者,不 得體。或夜生諸星截在酉戌亥子丑寅位,行限卯辰 巳午未申位,無星之地,皆謂升沉不同,並不合格者 也。
計羅截斷漏出,有用星辰,晝東南而夜西北,皆主大貴。
一、太陰隨日干而化金木水火土。若太陰屬水,則不 喜土月同躔,太陰屬木,則不許金月同躔。餘可例推。 犯之者皆帶疾防剋,如更在空亡亡神劫煞之上者, 決主其人亂說是非,言語不定。
一,令星在太陽之前,名曰「旺進」,若為命主在前,曰「特 進」,名曰「令星拱日」,又曰「令星當衡。」皆主權貴。若命主 及令星在太陽之後者,名曰「後進」,其福減半。
金水二星護太陽而行,則不離二宮。
一諸星並行,有前有後。凡煞星則欲其前行,主星則 欲其後至。假如水火同行,水剋火為煞,水在火前,則 為不剋;火在水前,其煞逼身,最為大害,不可不審。《經》 云:「煞前主後,當膺藩輔之權;煞後主前,必有徒流之 患。」此之謂也。
藩輔布政之職
一諸星聚會,有吉會,有凶會。吉會者,如命主、度主、身 主官魁福祿,化貴廕權印,則為吉會。雖是火羅計孛, 若作吉,亦為吉會。若為陽刃劫煞,及化刑囚暗耗,皆 凶會,主禍。
一諸星並要分行善惡,不宜混雜,故善者專為吉,惡 者專為凶,福祿單行為吉。若福刑相會,祿耗並行,吉 凶混雜,皆主利名,有成有敗,處世無成。
一五星退行,有退而有力者,有退而無力者。且如火 金同行,金在前,火在後而退,此煞星不敢進前以剋 金,謂之退而有力。若金星退遇火星順行,反剋金星, 是謂退而無力,餘可例推。 有退而升殿,入垣逢生, 皆謂有情,反作吾論;或退而失度逢殺及入弱宮,皆 謂無情,決作凶論。
一,退星為福為禍尤甚,蓋行遲故也。《經》云:「星躔退度, 善惡分外有情」,術者審之。
一、「諸星坐命,皆為所屬,既能為吉,亦能為凶」,其論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