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70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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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中生火,不恤所生,遙相剋制,故曰「無恩。」生旺主人 持重,少語,寡慾無情,多犯失義忘恩之撓。死絕則面 譽背毀,忘恩失義。入貴格則慘虐喜殺,好立功業。入 賤格則言行乖越,貪吝無厭。婦人得之,多產血損胎 之災。一生不利骨肉,性頗廉正。丑戌未何以謂之恃 勢?蓋丑中有旺水,丑乃水中之土,戌中有墓火,丑恃 旺水,刑戌中之墓火,戌為六甲之尊,未為六癸之卑, 戌恃六甲之尊,刑未六癸之卑,未有旺土,復恃勢刑 丑中之旺水。又云:未恃丁火之勢,以刑丑中之金,丑 恃旺水之勢,以刑戌中之火,戌恃辛金之勢,以刑未 中之木。故曰:「恃勢生旺,主人精神意氣雄豪,眉粗面 闊,以直攻人。死絕刑露瘦小、精神乖狡,是非賤佞,樂 禍幸災。」入貴格則公清平正,人多畏懼。入賤格則多 犯刑責暗昧之災,婦人得之,妨害孤獨。子卯何以謂 之無禮?子屬水,卯屬木,水能生木,則子水為母,卯木 為子,子母自相刑。又卯為日門,子為陽之所生,日出 於卯,子卯角立,無欽卑之道,不恤所以相生,遞相刑 害,故曰「無禮。」又云:「子中獨用癸水,癸用戊土為夫星, 而敗於卯,所以子刑卯。卯中獨用乙木,乙用庚金為 夫星,而死於子,所以卯刑子。」此二家因夫見刑,女命 見之,尤為不良,故曰「無禮。」生旺主人威肅,面無和氣, 氣強性暴,太察不容。死絕則侮慢忽略,狹劣刻剝,少 孝弟,害妻子吳越六親。入貴格則多掌兵權,不利近 侍,位居不久,入賤格則悖逆凶暴,多招刑禍。辰午酉 亥何以謂之自刑?謂寅申巳亥有寅巳申互相刑,內 有亥無刑。辰戌丑未有戌丑未互相刑,內有辰無刑。 子午卯酉有子卯互相刑,內有午酉無刑。是以此四 位謂之自刑,蓋無別物相加,乃曰「自」也。又云:辰者水 之墓,滔則盈。午者火之旺,暴則焚。酉者金之位,剛則 缺。亥者木之生,旺則朽。各稟已甚太過之氣,而自致 禍,故曰「自刑。」生旺則沉靜內毒,形容劣弱。死絕則深 毒輕忽。察見淵魚,多肢節手足之災。入貴格則機變 權謀。入賤格則多憂頑愚,不情自害,帶諸凶煞,非令 終也。婦人主淫蕩凶折之災。此刑有四等名目,而獨 曰「三刑」者,取四衝、四極、四庫各缺其一,則欹而不正。 三者各自相推,不齊用心,故云三刑也。《三車一覽》以 寅巳申為恃勢,以三宮中各有長生臨官之勢,丑戌 未為無恩,以三位皆屬土,比和為兄弟,其說亦通。凡 見刑不可便以凶論,須看五行中有無吉辰旺相,官 星印綬貴神德福等物,有此諸吉相扶相助,刑不為 害而反為用,如無諸吉相助,更帶亡劫、天中羊刃等 殺,以惡濟惡,禍不可言。又云:「三刑怕金。」鬼谷遺文曰: 「君子不刑定不發,若居仕路多騰達,小人到此必為 災,不然也被官鞭撻。」《壺中子》云:「八字無格以扶持,九 命有刑而駁雜,或作閭巷之輩,或為」市井之徒,詳此 論可表君子得之吉,小人得之凶,辰午酉亥四字全 而得吉神壓之,當為貴為權,最嫌者,辰見辰,午見午, 酉見酉,亥見亥,若更有惡殺相併,最為不良。沈芝云: 「自刑帶殺不為良,年月刑膚定見傷,不是獄中憔悴 死,便因刀劍刃頭亡。」又云:「帶辰午酉亥全,中年失明。」 又云:「自刑怕火,若刑」中有制,未可便以此論。《洞元經》 曰:「酉酉惡其太剛,火殺其刑者何憂,午午惡其太暴, 水減其勢者無咎。木並生而勢減。」言辰見辰也水冷流而 溢漲。言亥見亥也木落由衰,水流非旺是也。凡命有官星 印綬者,須用官印來刑則吉,若官印被命刑則凶。《指 迷賦》云:「官刑命喜,莫教命返刑官,官印受刑,雖貴非 戎即吏。」一行禪師云:「甲子己卯有一說,正印鳳池訣, 丙寅辛巳亦同然,三公祿位遷。」甲子見己卯,丙寅見 辛巳,是官印,刑命為吉。又曰:「凡命三刑,全須分刑得 入,刑不得入」,以年為主,月日時為客。如主刑客,刑得 入為貴,刑不入即賤。若客來刑主,須是刑不入方為 貴格,刑得入者即賤。假令丑刑戌,看是何丑何戌,如 乙丑刑庚戌,是同類相刑不吉。刑丙戌壬戌,則相生 相刑,不以刑論。戊戌甲戌,是相剋相刑,戊戌刑得入, 甲戌刑不入。更看禍福所生之地如何。如戊戌福聚 之地,卻乙丑來刑則大吉,若刑不入福聚之地,不為 貴命看,餘准此推。《經》云:「凡命定其無刑,先論太歲。」蓋 言人命惡見三刑,若日月時帶刑,而太歲不干預者, 不論,故曰先論太歲。又云「以殺止殺,多掌兵刑之任。」 蓋言太歲受刑而別刑卻乃制刑。太歲者,假令癸巳 生人得戊寅日,卻得庚申時之類,蓋癸巳為戊寅所 制,得庚申木卻制戊寅之土,本有刑而卻無形,故曰 「以殺止殺。」古歌云:「三刑之位帶三奇,天乙兼得在日 時,刑若等分干遇德,官居極品定無虧,可見三刑要 相等,更帶三奇貴人天德為吉。」《玉井》云:「相刑法聚斂 精華,非刑不可。閉藏用神,非刑不可。財官氣實,非刑 不可。生合氣絕,非」刑不可。宜往宜歸,非刑不可。或假 或真,非刑不可。刃殺伏藏,非刑不可。鄙吝滯留,非刑 不可。又云:刑害之具或太過,又有支神轉能刑其刑 害之具。重者俗而不秀,秀而不奇。或曰:「三刑,刑上刑 下,自刑也。如子刑卯,卯為刑下,子為刑上;丑刑戌,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