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而泰則危,存而驕則亡。《易》曰:「君子安而不忘危,存 而不忘亡。」
右十三篇作於清河張公擬。公嘗仕宋為翰林學士,其文章政事固未暇論,而《觀光集》稱其「英姿卓識,迥然特立於風塵之表」 ,於是亦可以想見其儀型矣。
明王思任奕律
小引
律之作也,以繩強也。而予之作律,以繩弱也。曷為乎 予之作律,不繩強而繩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 力弱而爭賴出。」凡天下之強,有力能為爭賴者,皆其 中弱耳。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強以文其弱,於是遜於 心者拗於手,昧於腸者辯於舌,一局之中,不勝鬨焉。 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則不得不齊之以法。用蕭 相國之遺規,以乞靈於高皇帝之大誥,使其有所畏 而不得動。夫一牧豬奴戲,而致煩赫赫王威,董監其 上。今吾於人也,亦大不得已矣。或曰:「子之律奕是已, 但凝脂束濕,毋乃虞網罟之亂乎?」曰:誠有之,人止一 死,死止一病。《素問》款條,何其設也?張眾膽者握秦鏡, 逃百魅者圖禹鐘,吾是以寧詳毋略也。或曰:今天下 強者少而弱者多,惡其害己,則將不利於吾子。嗟呼! 《刑書》一鑄,「孰殺子產,吾待之矣。」而是子產,亦何便容 易得殺也?
約法三章
笞。〈每一十贖銀五釐罪止笞五十〉杖。〈每一十贖銀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徒。〈徒作愚徒之徒 每一年贖銀三錢不贖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總徒不準贖終身侍坐不許對奕〉
斷罪依新頒律
凡斷《奕間》之罪,皆須具依新頒本律,不得以意為出 入。違者笞五十。〈纂注〉《本律》乃具載本條之律也。若故出 故入,則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殺人
凡殺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擬議定奪,威逼人者,杖八 十。其謀殺、故殺、鬥毆殺、劫殺、戲殺、誤殺、過失殺、自盡 殺、造畜蠱毒殺,及採生折割人,俱登時殺死,勿論。〈纂注〉 威逼人致死者,或敵家搶換,叫罵敲拍,或旁人咻鬨, 溷亂指點,則被殺者出於慚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 故當擬議定奪,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懲之。若夫謀 殺者,則智出其上,而定計以殺之也;故殺者,則力出 其上,而決意以殺之也;鬥毆殺者,則兩相格殺而殺 之也;劫殺者,因打劫而殺之也;戲殺者,偶爾游兵嬲 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殺之也。「誤殺」者,彼無可殺之理, 我無殺彼之心,原為此塊而忽然誤殺彼塊也。「過失 殺」者,在彼原不當殺,而或修補自錯,官著自滿,因其 過失而殺之也。「自盡殺」者,非過非失,明明活棋,而必 欲自盡,以至於殺也。「造畜蠱毒殺」者,捐數子與之食, 因而毒殺之也。「採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間, 而割殺其數子也。以上數項,非人有大力,則我原不 能,將誰尢乎?故曰:「登時殺死勿論也。」
擄掠
凡見己大敗,輒敢擄掠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 坐贓一百二十貫。其激變溷局,有所規避者,杖八十, 徒二年。偶失者,不坐。〈纂注〉見敗而擄掠,為羞惡之心,實 有混賴之意,必徒創而又坐贓,則計窮而奸杜矣。若 激變者,出於有心躲閃,或「《落子》亂局」,或「敲局亂道」,是 亦擄掠之漸也。故徒僅稍減之,然無心偶錯,則不必 坐矣。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強悔者,杖七十。 《京悔》者,笞五十。聽悔一次。仍紀過、罰一子。〈纂注〉言「白晝 則燈下在其中」,「搶奪」者,謂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 而遽從手中奪之,以起其子也。情雖強而實則弱,故 徒懲之「強悔杖七十」,惡其強也。若哀悔者尚有輸服 之意,笞之而聽悔一次,所以示憐。又必紀過罰子,以 責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謂寬嚴並濟矣。
事發在逃
凡局已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 四年。〈纂注〉《擄掠》猶聽人之椰榆,在逃則不復施己之面 目。況云「挾憤是剛而昧恥者」,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 與?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公取竊取,皆以盜論。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竊取, 杖六十,徒一年。仍計贓科罰。每一子加三等。〈纂注〉公取, 當人前而溷取之也。「竊取」,乘人背而竊取之也。公取 甚於竊取,故加重。然恥莫恥於盜,故皆三倍罰之也。
威力制縛人
凡挾威力《拆》。「《人棋》而制縛之者,杖一百,罷局不敘。」 恐嚇人者,笞四十。〈纂注〉此與威逼不同,威謂威勢,力謂 氣力。挾者如挾貴、挾尊、挾長、挾潑、挾慣、「挾嬌」之類,拆 則不止悔人之棋。則不待人奕之定。制者,拘也。縛 者,捆也。是必欲以強取勝,而拘捆之,使不得動也。《律》 惡強,故杖一百,雖勝不敘。恐嚇人,如口稱決殺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