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亂人觀聽者,并笞之。
奏對不以實
凡奏對詐欺、不以實告者、杖一百〈纂注〉「奏對」即應答也。 「詐欺不以實告」,謂敵或他有應酬,問著何著,而故詭 言以哄之也。此自可恥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 心矣。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邀人 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 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 故云「已殺」,以懈其著也。詐喜者未勝而自賀,詐悲者 未失而預愁,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詐乞者有無 故索憐之情。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然詐偽與 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納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隱蔽者,罪同。夾 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 子也。「那移」則非其原著矣。「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 影,俱係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夾帶《飛詭》」,則亡而為 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詞訟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幇扶同者,杖九十,罷 局不敘。願終者,聽《該著》《立案》不行。〈纂注〉《奕如》兩家之訟, 久之曲直自見,乃旁觀人代為之,《奕》何為也?教唆以 言語把持,喝令則以強力扛幇,扶同則以串謀矣。故 杖有不同,而罷局則一。「願終者聽」,聽被害之人願終 也。所教之著,斷然不許依用也。
詐教誘人犯法
凡詐教誘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殺人者、杖 一百〈纂注〉《詐教》與《左使》情同而事異。《詐教》則可信而可 疑,稍驚覺則不墮其術中。《左使則為彼》而為此,《至死 亡》則猶不知其就裡,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見人棋子,有病,初無故害之情,不按方術,強 為鍼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終身不許行術。〈纂注〉「庸醫」 乃低棋之別名,「方術」即《奕譜》之正法。雖有救人之心, 而甚有殺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終身奕棋,當自 謂不冤也。
術士妄言禍福
凡旁觀原無確見,而恣口得失,代人驚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驚喜」者,其色之妄也。「勞而取 厭,忠而被侮,何赧如之?」當笞五十。
漏洩軍情大事
凡旁觀,將機密重情,及緊關事務漏洩,而又代為打 點者,杖一百。顯相告語者,杖九十。隱者,杖八十。以手 足聲氣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纂注〉重情則係一局 之利害,緊關則係一著之存亡,豈宜漏洩而又代為 打點?是既為之開提,又為之畫策,則對局者難堪,故 杖一百,顯相告語。如云某處當補,某處當棄,公然無 憚,豈可為訓。隱者,如「西南風緊,且管自家」之類,言雖 含糊,大要點破矣,故杖八十。至於手足聲氣色目之 類,猶有畏心,故因其淺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謀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謀害,而輒相告戒者,杖六十〈纂注〉此 條重「同行」二字,與《旁觀》不同。曰:「『謀害則著中已見,以 其同行也,故罪止於杖六十,而杖止於告戒也。告戒, 如汎云詳慎從容』之類。」
宮內忿爭
凡對局時,兩相忿爭者,各杖七十,本日罷局不敘。〈纂注〉 《奕》本雅戲,而忿爭則惡道矣。本日不敘,所以冀兩家 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違法
凡《下子》須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觀望者,俱以違法 論,笞五十。〈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 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復取而不決;「觀望」者,察言觀色 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囑託公事
凡囑託人代謀代數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纂注〉此 條明顯。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纂注〉罵人者,罵 局也。如云「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
凡奕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惑者,俱笞五十。 〈纂注〉數者,不惟撓亂人心,抑且佚蕩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難
凡奕棋,久持不下,令人悶待過一刻者,笞一十。若本 當議擬,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亂之者,笞二十。〈纂注〉「笞 久持」,所以創滯膩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鬧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須一遞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