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87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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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得遺失物

凡數棋,誤將棋道遺失者,即當白還。違者,笞五十。纂注 如棋塊散碎。或花做誤遺。應當明白說還。豈可隱昧。 此條為數五數十而設。

收留迷失子

凡數棋,偶然迷失一子,許收留作數,不許徑起。違者 笞三十。纂注《迷失》自當留筭,徑起則圖倖少,故笞之。《此 條》為一子而設,

公事失錯

「凡因公事偶錯,即自覺舉,許紀過,罰二子改正。」其已 經應決者,不許改換。纂注「公事突忙,豈無錯失?即刻檢 舉,方許罰二子改正。」然此為敵人未應者言也,若已 經應決,則不聽其換矣,是亦兩平之道。

檢踏災傷

凡局中檢起死子,須面同清理,違者杖六十。若非死 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傷人慍 慚不肯看拾者,杖七十。纂注「面同」清理,則無有後言。子 數責實,則不敢虛報。律意無非,所以杜爭也。

事畢不放回

凡事畢不即輸服,而苦留再奕者,杖七十。纂注《事畢》即 局終之謂,「再奕」乃《歪纏》之情,故當杖七十。

謀反

凡曾經投師輸拜,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 論,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止係平交。昔弱今強者, 彼此增減勿論。纂注《律意》止重「師」字,如曾經學奕輸拜, 則雖青出於藍,亦當木思其本。如輒敢對壘驕抗,不 須與奕,但列「勢子」,即當杖一百,總徒四年,所以懲倍 惡而正終身也。若平交則彼此互饒,增減勿論也。

私和

凡奕棋有犯,不即舉發,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 十。仍盡本法。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擄一局」,「各悔一著」之 類。

禁止迎送

凡奕棋,不許迎送。違者笞一十纂注迎送則心志不專, 爭托有漸,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奕諂事貴長、巧為稱頌者、杖七十。或隱忍退敗、 有所圖為者、杖一百纂注「稱頌至巧」,止欲取人之悅;有 為詐敗,則將行己之私。一奸一險,故分別杖之。

誆騙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對著,減饒誆賭人財物者, 杖六十。計饒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財物追入官。若 止求省力,匿不盡長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饒, 及妄欲饒人者,各杖八十。纂注《原可饒》而必欲對,「原可 多」而必求少,誘人輕賭,是為「誆騙」,既杖之矣,而又計 子加等,追財物入官,庶其罪乃盡也。若但求省力,而 不盡所長,雖屬詐情,猶有謙意,僅笞之而已。至不服 饒,與必欲強饒人者,皆不量力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圖筭賴者,以侵 占論,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爭奪而致傷他物者、杖六十、責令 陪償。係己者勿論纂注此條明顯。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開闊鮮明。故不如法,希圖溷人者,杖六 十,限三日內改造,違者杖一百。纂注此條明顯。

辯明冤枉

凡奕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為辯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條重旁人而設,或主懦敵強,或跡似實非,俱要 旁人代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銀足色

凡奕所賭進,務要足色足數,如低假短少,每三錢徒 一年。賭飲食者,亦如之。纂注此條明顯。

市司評物價

凡博進不便,而以他物抵償者,赴市司評估。不實者, 杖八十。強抵者,同罪。纂注「博進不便」謂所博之資不便 也。他物如書、畫、扇、墨之類。市司,即旁人也。「不實」,兼低 昂而言。

虛出通關

凡銀物不持,而徒寫欠券者,杖八十。受者,減一等。若 彼此對支者,杖六十。纂注此條明顯。

貢舉非其人

凡奕,須其人相當。若故為貢舉,而實陷害之者,杖六 十。纂注貢舉即推遜之意。其人即奕棋之人也。若大相 懸絕而必欲其奕雖未曾誆騙之而亦戲弄之矣。況 戲弄之久即興誆騙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 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奕律》頒行天下,係我同志者,各當遵守。如化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