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復動移。」
兩毬相並。及有。�「子俱不可動」,若動者,為輸,
中身為敗,復從我擊。
「我毬著他人身者,他人為敗,取我之毬」 ,再復擊之,不擊亦從我心。
制財章
富不出微財。
富厚者不吝賽
貧不出重貨。
貧薄者不倍償
《富出微財》則恥,貧出重貨則竭。
量力而為之可也
智者有方財不絕,
捶擊有法,故得常勝,所以財不盡也。
愚者無方將恐竭。
「捶擊無法,所以常負」 ,財不足用也。
不絕者,「必勝之基。」
財不絕則心安故勝
「《將》竭」者必敗之道。
「財將盡,心不安,愈怯愈輸」 也。
衍數章
十數、九數為大會,八數、七數為中會,六數、五數為小 會,四數、三數為「《一朋》,二人」為單對。十數、八數、六數,可 分不分從之。九數、七數、五數、四數、三數皆不分。
《雙數》可分,單數不可分四數;雖雙數少,亦不可分也。
《分》者,相朋也。
朋者班也
《不分》者,各逞其能也。《相朋》者,一朋勝多為贏。
倘五人為一班,於一班中多勝一人者,是「贏」 ,相等曰「平。」
《各逞》者,他不勝而我勝為贏;
初棒贏二棒、二棒贏三棒、三棒贏四棒是也。
於三會中。
大會,中會、「小會。」
俱勝一敗免一敗者。
俱上,「獨《一不上》」 ,免《一不上》者。
一朋一敗,勿免其取。
三四人擊丸,獨一不上,不可不取,其物數少故也。
一日不三會。
「一日不賭三會」 ,惜物故也。
有遺不為輸。
二「十籌為滿」 ,倘贏得十九籌,是遺一籌,若遺一籌,利物不可得矣。
昨所得,今不用,義也。
昨日勝得十九籌,唯一籌未得,今日不可理。昨日所勝十九籌,乃義聚之道也。
運籌章
大籌二十,中籌十五,小籌一十。
此謂「分班」 時三會也。
初勝三,次勝二,後勝一。
牌數
初勝次,《次勝後》,後勝四。
初贏二,二贏三,三贏四,
四者不可用也。
不可打第四棒
最上多初,其中多次,其下多後;
上中下之能也
復有爭先,滿三竭「五」,
每人五牌,三番勝,方得一牌。如此五番,他牌盡
《勝》得一,
所謂「初棒」 、二棒、三棒都同,止得一牌。
無再爭。
一人上窩餘皆不用
《上者不偏能》,
「飛行遠近不偏」 ,能一種也。
中者亞之。
比上者稍低,亦不偏能也。
下者阻其偏,不可行矣。
下等者若不隨意,則必窘矣。
是故必擅可也。
欲專此事必精此藝
決勝章
「眾」為已敗之形。
已敗之形者:「失棒換棒,著身著毬,懸空挂窩,磚上閣毬,淤持基,拿死毬踏。」�子放。�子那毬踢人,毬兒換死,毬基中摸,�子上棒,毬兒自上畫數,次安毬基中試棒基外安毬畫基不於左埨上行,
吾為決勝之妙。
得之於心,應之於手,志過於人,是為「決勝。」
人皆見我所以《中》之能,而莫知吾所以「制勝」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