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撥用後,不許分外科擾,致令消乏累民。僉補該衙 門,如有占恡民廚,不行退革,及科擾各項廚役者,井 輔導官治罪。
嘉靖元年題准:「二寺廚役,行委該寺公正官,查審見 在新僉替役,逐名年貌、籍貫,著役月日,曾否逃回,有 無妻室,支糧若干,及每寺原額若干,逃故若干,巳勾 未到,見在當差若干,撥與各監若干,重復頂補,即與 改正。有糧無人,即與除豁。備造《清冊》二本,一本留寺, 一本送部,以憑類填《格眼》文簿。仍審真正弟男子姪, 不拘丁數,實報年歲,另造《餘丁文冊》送部。遇廚役事 故,餘丁年十五以上,對冊相同,方准替役。其年六十 以上,老疾無丁者,送寺勘明,類送順天府,給引照回, 免本身差役,仍具奏僉代。其逃回原役,嚴限起解,津 貼盤纏,不得過二十兩。新僉替役,務加存恤。不許廚 甲人等,勒掯需索,逼令逃回。」以後二寺三年一次通 查食糧并餘丁名數。十年一次造冊各送部稽查《格 眼簿》內見在逃故名役。通行原籍知會見在及有餘 丁。不許重勾原籍戶丁。原籍亦不許以查理為由。重 復起解。致擾里甲。
嘉靖二年題准、新封郡王、照例撥給軍廚四名。其有 奏討民廚者、不准
六年題准:「廚役有缺,選各餘丁及同鄉人補役,免行 原籍清勾。」
太常光祿二寺廚役,九年議准:「凡詭名冒頂遠年逃 故廚役者,通行革退,仍停止同鄉頂補之例。以後廚 役消乏,太常寺不足一千名,光祿寺不足四千名,許 選在冊餘丁有力業者,送部查驗收役,不許輒行原 籍勾擾。仍三年一次攢造餘丁文冊,送部查考,不許 仍前一概濫收。若果餘丁不足,本部另行議處奏請。」 又議准:二寺每年各委堂上官一員,督同博士、四署 掌印官、清理廚役、督察一應奸弊。週歲更代之際,仍 會同巡視科道、并本部委官查考一次。如有占役詐 冒情弊,就行參治。其神宮監、大亨門井、該寺各署寫 字人役、亦於年終會查更換。
又議准:「各處禁密之地,該內臣執役,非廚子所敢擅 入,及各處事簡人多者,俱量行裁革,備造文冊查考, 永為定例。」
又議准:「神宮監、奉先殿內臣,太常寺每月輪撥廚役 二百名,與供薪水,如遇致祭打掃,仍取回供役。其驚 趕寒鴉等項人役,每日辰入巳出,不許掯留私作。尚 膳監內臣,原跟用廚役六百三十六名,光祿寺亦量 撥與二百名分用,餘俱取回該寺,查照原署著役。凡 先前占用廚役,已經清查退出者,該寺及原委科道」 官照名查點、分撥當差。不許虛稱退出、仍舊占用。其 太常寺直廳門庫等項,既有兵部僉撥人數。不許又 用廚役。止撥與卿五名、少卿四名。寺丞三名典簿博 士二名。看守牙牌祭服。不許巧立名目冒占。違者聽 監收錢糧科道官糾舉
又題准:王府新封應僉及逃故老疾廚役,除有護衛 儀衛司去處照舊僉撥軍廚外,其無護衛儀衛司例 該僉撥民廚者,俱照民校事例,每名每年於均徭內 帶徵銀一十二兩,類解布政司,轉發該府長史司雇 人應役。
十七年題准:「今後廚役,各司府非奉禮部明文清勾, 不許擅自起解擾民。」
十九年題准:「神宮監差使廚役,係太常寺額內之數, 不許增添。」
三十一年題准各王府、郡王無護衛儀衛司者,許從 實具奏,撥與民廚二名,每名徵銀十兩,給發雇役。 三十六年題准太常、光祿二寺各役食糧,每名除月 支六斗外,妻糧減去一斗,止支三斗。
隆慶元年題准:「太常寺廚役存留一千五十名,內神 宮監直廬薪水三百名,看庫二十二名,看壇一百二 十五名。又大眾每月四日拔草,四孟及歲暮,先期十 日,各准四十名暫赴執役,事畢回寺。其每日驚趕寒 鴉二十名,即於直廬薪水三百內差用。仍遵先年事 例,一應祭祀公務,照舊供役。」光祿寺存留三千四百 名。除大庖廚留七百名,《大亨門》一百名,涼樓伴當三 十名,東西捨飯店五十名,御酒房四十名,苦酒房二 十名,餘者悉掣回寺當差。其各衙門廳署跟隨寫字 等項,該寺堂官務要劑量撥用,不得仍舊多占。 萬曆元年題准:「廚役冒籍者多,止納官錢,未曾實歷。 今後王府典膳有缺,本寺務加詳覈,果係」年深親歷, 方與呈送吏部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