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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1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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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乃失歟?」 難曰:「信如此,所言土尊,故以為首在于上,宗伯之體,所當列上下之敘。上句當言天神地祇人鬼,何反先人而後地?上文如此至下何以獨不可,而云社非勾龍,當為地哉?」 《荅》曰:「此形成著體數,自上來之次言之耳,豈足據使從人鬼之例邪?三科之祭,各指其體,今獨擿出社稷以為,但勾龍有烈山氏之子」 ,恐非其本意也。案《記》言社土,而云何得之為勾龍,則《傳》雖言祀勾龍為社,亦何嫌?反獨不可謂之配食乎?《祭法》曰:「周人禘嚳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皆以為配食者。若復可須謂之不祭天乎?備讀《傳》者則真土,獨據《記》者則疑勾龍,未若交錯參伍,致其義以相成之為善也。《難》曰:再特于郊牛者,后稷配故也。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所以用二牲者,立社位祀勾龍,緣人事之也。如此,非祀地明矣。以宮室新成,故立社耳。又曰:軍行載社者,當行賞罰,明不自專,故告祖而行賞,造社而行戮。二主明皆人鬼,人鬼故以告之。必若所云,當言載地主于齋車,又當言用命賞于天,不用命戮于地,非其謂也,所以有死社稷之義者,凡賜命受國,造建宮室,無不立社是奉,言所受立,不可棄捐,苟免而去,當死之也。《易》「勾龍為其社」 ,《傳》有見文。今欲易神之相,令記附食,宜明其徵。祀國大事,不可不重,據經依傳,庶無咎悔。《荅》曰:郊特牲者,天至尊,無物以稱專誠。而社稷太牢者,土于天為卑,緣人事以牢祭也。社禮今亡,并特之義未可得明也。昭告之文,皆于天地,何獨人鬼?此言則未敢取者也。郊社之次,天地之序也。今使勾龍載冒其名,耦文于天,以度言之,不可謂安矣。土者,人所依以固,而最近者也,故立以為守祀,居則事之時,軍則告之以行戮,自順義也,何為當平于社,不言用命賞于天乎?帝王兩儀之參,宇中之莫尊者也。而盛一官之臣以為土之貴神,置之宗廟之上,接之郊禘之次,俾守之者有死無失,何聖人制法之參差,用禮之偏頗?其列在先王人臣之位,其于四官,爵侔班同,比之《司徒》,於數居二。縱復令王者不同,禮儀相變,或有尊之,則不過當。若五卿之與冢宰,此坐之上下,行之先後耳,不得同祖與社,言俱坐處尊位也。《周禮》為禮之經,而《禮記》為禮之傳。案經傳求索,見文在于此矣。鈞之兩者,未知孰是?去本神而不祭,與貶勾龍為土配,比其輕重,何謂為甚?經有條例,記有明義,先儒未能正,不可稱是。鈞校典籍,論本考始,矯前易故,不從常說,不可謂非。孟軻曰:「予豈好辯哉,乃不得已」 也。鄭司農之正,此之謂也。

明帝景初元年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

按《三國志魏明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明帝景初中, 立帝社。博士孔晁議,「漢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 景初之時,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云。《禮記祭法》 云:『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言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 立社,非自立。今並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時俱祭,于事 為重,于禮為黷。宜省一社,以從舊典。」劉喜難曰:「《祭法》 為群姓立社。若如晁議,當言王使,不得言『為』。下云『王 為群姓立七祀,諸侯自立為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 何得踰于諸侯而祭七祀乎?卻為群姓立七祀,乃王 之祀也。夫人取法于天,取財于地,普天率土,無不奉 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為煩黷?」按本紀景初二年正月帝崩則此事

當是景初元年

武帝太康九年春三月壬辰初并二社為一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前漢但置官社而 無官稷,王莽置官稷後復省。故漢至魏,但太社有稷, 而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損益,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祠壇與廟俱徙,乃下 詔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太康十年夏六月庚子,復置二社。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懷帝永嘉六年秦王為太子建社稷

按《晉書懷帝本紀》,不載。 按《孝愍帝本紀》,「帝襲封秦 王,永嘉二年,拜撫軍將軍。及洛陽傾覆,避難密縣,南 趨許潁,豫州刺史閻鼎奉帝歸于長安,雍州刺史賈 疋遣兵迎衛。六年九月辛巳,奉為皇太子登壇類,告 建宗廟社稷,大赦。」

元帝建武元年立二社一稷于建康

按《晉書元帝本紀》。「建武元年春三月,立宗廟社稷于 建康。」 按《禮志》,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制,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祀社稷。

按《宋書禮志》:「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歲二月、八月二 社日祠之。」

高祖大同 年設官社官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