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1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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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義王昭禹曰:「大烖若日月食、山冢崩,皆非常之變,則合聚社稷宗廟之神而禱祠焉,故曰類。」

大祝:「建邦國,先告后土,用牲幣。」

后土,社神也。

《喪祝》「掌勝國邑之社稷之祝號,以祭祀禱祠焉。」

訂義劉執中曰:「周勝於商,取其社以祭之,故曰勝焉。」賈氏曰:「君自無道被誅,社稷無罪,故存之,重神也。」

《秋官·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訂義劉執中曰:「勝國之社稷,其祭五土之神與先稷與夫興王之社稷無以異矣,必屋其壇,用士師為之尸,祭其社稷而威其亡國之妖邪耳。」

武王十三年大會孟津宜告社神

按《書經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會于孟津。」

蔡傳《十三年》者,武王即位之十三年也。

「類于上帝」,宜于「冢土。」

冢,土社也。冢,訓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毛詩傳》云:「冢土,大社也。」

《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魄。越翼日癸巳,王朝步自周, 于征伐商。底商之罪,告于皇天后土,所過名山大川。」

「后土」,社也。天子出征,必類帝宜社。此告皇天后土,即《泰誓》「類于上帝,宜于冢土」,故云「后土社」也。蔡傳勾龍為后土。

成王七年立社于新邑

按:《書經召誥》:「戊午,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周公攝政七年,告立社稷之位,用太牢也。共工氏子曰「勾龍,能平水土,祀以為社。周祖后稷,能殖百穀,祀以為稷。社稷共牢。」社稷共牢,經無明說,《郊特牲》云「社稷太牢。」二神共言太牢,故傳言「社稷共牢」也。

按:《通鑑前編》:「成王七年,始立太社。」

高祖二年立漢社稷

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 漢社稷。」 按《郊祀志》:「高祖初起禱枌榆社。二年,令縣 為公社。」

鄭氏曰:「枌榆,鄉名。」師古曰:「以此樹為神,因立名,蓋為高祖里社也。」

高祖六年,令治枌榆社。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郊祀志》:六年天下已定, 詔御史令豐治枌榆社常以時春以羊彘祠之。 高祖十年,令縣以春及臘祠稷,民里社自裁以祠。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郊祀志》:十年春,有司請 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里社自裁以 祠。制曰「可。」

平帝元始三年夏立官稷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按《郊祀志》,王莽言,「帝王建 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廟,王者所居,稷者百 穀之主,所以奉宗廟,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 莫不尊重親祭,自為之主,禮如宗廟。《詩》曰:『乃立冢土』。 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禮記》曰:『唯祭宗廟社稷,為 越紼而行事』。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 遂」于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 稷。

師古曰:「田祖,稷神也。」臣瓚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漢社稷,《禮》所為太社也。時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謂王社也。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後漢

世祖建武二年正月壬子建社稷于洛陽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 按《祭祀志》,建武二年,立 大社稷于雒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 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經 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穀之長也。」《禮記》 及《國語》皆謂「共工氏之子曰勾龍,為后土官,能平九 土,故祀以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穀。」疏「自夏 以上祀以為稷,至殷以柱,久遠而堯時棄為后稷,亦 植百穀,故廢柱,祀棄為稷。」大司農鄭元說:「古者官有 大功則配食其神,故勾龍配食于社,棄配食于稷。郡 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惟州所治,有社 無稷,以其使官。古者師行平,有載社主,不載稷也。」

自漢諸儒論勾龍即是社主,或云是配,其議甚眾。後荀彧問仲長統以社所祭者何神也?統荅所祭者土神也。侍中鄧義以為不然而難之,彧令統荅焉。難曰:「社祭土,主陰氣,正所謂勾龍土行之官,為社則主陰明矣。不與記說有違錯也。」荅曰:「今《記》之言社,輒與郊連,體有本末,辭有上下,謂之不錯不可得。《禮運》曰:『政必本于天,殽以降命,命降于社,之謂殽也。參于天地,並于鬼神』。」又曰:「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國,所以列地利也。」《郊特牲》曰:「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親地。」家主中霤,國主社,示本也。相此之類,元尚不道,配食者也。主以為勾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