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1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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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頻喚阿青。俄見幼婢從水中出,得書甚喜,曰:「久不 得小娘子消息。」延士人入,謂曰:「君後曰,可蹔至此。」如 期,果有女子從水中出,手持真珠一笥,笑以授士人 云。

《稽神錄》:鮑回者,嘗入深山捕獵,見一少年裸臥大樹 下,毛髮委地,回欲射之,少年曰:「我山神也,避君不及, 勿殺我,富貴可致。」回以刃刺其口,血皆逆流,遂殺之, 無何回卒。

《珍珠船》,水君狀如人乘馬,眾魚導從,一名「魚伯。」有人 見之,人馬皆有鱗甲,如大鯉,手足耳目鼻與人不異, 視人良久,乃入水。

社稷之神部彙考一

「夏祀勾龍為社,祀柱」為稷。

按《左傳》,「共工氏有子曰勾龍,為后土。后土為社稷田 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

成湯作夏社始遷柱以棄代為稷

按:《書經商書湯誓》,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

湯革命創制,改正易服,變置社稷,而後世無及「勾龍」者,故不可而止。昭二十九年《左傳》云:「共工氏有子曰勾龍,為后土,后土為社。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祭法》云:「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是言變置之事也。湯于初時社稷俱欲改之。周棄功多於柱,即令廢柱祀棄,而上世治水土之臣,其功無及勾龍者,故不可遷而止。漢世儒者說社稷有二:《左傳》說社祭勾龍,稷祭柱棄,惟祭人神而已。《孝經》說社為土神,稷為穀神,勾龍、柱棄,是配食者也。孔無明說,而此《經》云「遷社」,《孔傳》云「無及勾龍」,即同賈逵、馬融等說,以社為勾龍也。

按:《漢書郊祀志》:「湯伐桀,欲遷夏社,不可。作夏社。乃遷 烈山子柱,而以周棄代為稷祠。」

應邵曰:「遭大旱七年,明德以薦而旱不止,故遷社以棄代為稷,欲遷勾龍,德莫能繼,故作夏社,說不可遷之義也。」

周制,「建社稷之神位,以時致祭。」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之職,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 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

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者,鄭義依《孝經緯》,社者,五土之總神,以勾龍生時為后土官,有功於土,死配社而食。稷是原隰之神,宜五穀,五穀不可遍舉。稷者,五穀之長,立稷以表神名,故號稷棄,為堯時稷官,立稼穡之事,有功於民,死乃配稷而食,名為田正也。故云「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雙言之耳。

《小司徒》:「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訂義賈氏曰:「諸侯亦有三社、三稷,謂國社、侯社、勝社,皆有稷配之。」鄭鍔曰:「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矣,小司徒又立之,蓋地官掌貳,權重位尊。諸侯受土以置社,或為之設壝,或為之立祠,則權在朝廷,而諸侯不敢以自擅矣。」

《封人》「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

不言「稷」者,稷,社之細也。案《孝經緯》,社是五土總神,稷是原隰之神,原隰即是五土之一耳,故云「稷,社之細」,舉社則稷從之矣,故言社不言稷也。

鼓人以靈鼓鼓社祭。

訂義劉執中曰:「按《大司樂》『靈鼓禮,地亦是敱社祭也』。」鄭鍔曰:「不言地示,乃曰鼓社祭,何也?《記》曰『社祭土而主地』,蓋社者地神之尤貴,言社則地示見矣。

舞師掌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

訂義王昭禹曰:「社稷土穀之神,所以生養人者,欲其無災害之厲民而有帗除之功,故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

《春官》大宗伯之職,「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

「社稷土穀之神」,有德者配食焉。

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

訂義《王昭禹》曰:「右,陰也,而地道尊。右社稷,地類也,故右社稷。」

凡天地之大烖,類社稷宗廟,則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