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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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者,聽御史臺治之。三月壬寅,太陰犯輿鬼。命僧 設水陸大會七晝夜。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 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輸租充役。」

大德七年。罷修寺工役。禁僧人以修寺擾民。又罷白 雲宗攝所、仁王寺營田提舉司。及僧官有妻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三月,罷修建僧寺工役。 夏四月左丞相答剌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 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生者苟免。死者 負冤。於福何有。」帝嘉納之。五月辛巳。詔僧人與民均 當差役。秋七月,禁僧人以修建寺宇為名,齎諸王令 旨,乘傳擾民。罷江南白雲宗攝所,其田令依例輸租。 八月己丑,罷護國仁王寺元設江南營田提舉司。九 月丙子,罷僧官有妻者。十一月甲子,命依《十二章》斷 僧官罪。

大德八年。以「輦真監藏」為「帝師。」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春正月庚午,以輦真監 藏為帝師。冬十一月丁卯,復免僧人租。壬申,詔凡僧 姦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

大德九年,以相加班為「帝師。」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九年「春正月戊午,帝師輦真 監藏卒,賻金五百兩、銀千兩、幣帛萬匹、鈔三千錠,仍 建塔寺。二月乙未,建大天壽萬寧寺。三月庚戌,以吃 剌八思斡節兒姪相加班為帝師。冬十月,常州僧錄 林起祐以官田二百八十頃冒為己業,施河西寺,敕 募民耕種,輸其租於官。」

大德十年。罷江南「白雲宗」都僧錄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春正月戊午,罷江南白 雲宗都僧錄司,汰其民歸州縣,僧歸各寺,田悉輸租。 五月癸未,詔西番僧往還者,不許馳驛,給以舟車。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以別不花建寺,為國祝釐,詔 厚賜之。又詔諸寺僧誦藏經,為三宮祈福。以中書省 言,詔省佛事,又詔作佛事毋釋重囚。」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即位。六月,徽政 使𠇗頭等言,「別不花以私錢建寺,為國祝釐,其父為 諸王斡忽所害,請賜以斡忽所得歲賜。」命以五年與 之。甲寅,敕內郡、江南、高麗、四川、雲南諸寺僧誦藏經, 為三宮祈福。八月丙午,建佛閣於五臺寺。九月,皇太 子建佛寺,請買民地益之,給鈔萬七百錠有奇。十一 月,建佛寺於五臺山。十二月丁巳,以中書省言國用 浩穰,民貧歲歉,詔宣政院併省佛事。中書省臣言:「自 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於太寬,故有 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內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 裁決。」從之。十二月,敕內庭作佛事,毋釋重囚,以輕囚 釋之。

武宗至大元年立營繕署及白雲宗攝所又立萬億河渠司以僧為之又以西番僧為翰林承旨是歲大建佛寺為水陸大會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春二月,發軍五千百人, 修五臺山佛寺。己未,以皇太子建佛寺。立營繕署。秩 五品。三月復立白雲宗攝所。秩從二品,設官三員。五 月丙子,以西番僧從駕上都,途中擾民,禁之。禁白蓮 社,毀其祠宇,以其人還隸民籍。八月戊申,立中都萬 億司。寧夏立河渠司。秩五品,官二員,參以二僧為之。」 冬十月甲辰,從帝師請,以釋教都總管朵兒只八兼 領囊八地產錢物,為都總管府達魯花赤,總其財賦。 以西番僧教瓦班為翰林承旨。乙巳,改護國仁王寺 昭應規運總管府為會福院,秩從二品。十一月,以軍 五千人供造寺工役。辛巳,以銀七百五十兩、鈔二千 二百錠、幣帛三百匹施昊天寺,為水陸大會。癸未,皇 太后造寺五臺山,摘軍六千五百人供其役。閏十一 月,敕「河西僧戶,準先朝定制,從軍輸稅,一與民同。」 至大二年,罷白雲宗攝所立頭陀禪錄司。詔僧俗相 犯,照舊法治,租稅亦不許奏免。又詔封西僧子為寧 國公,賜金印。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三月辛卯,罷杭州白雲 宗攝所立湖廣頭陀禪錄司。六月,以皇太子言,「宣政 院先奉旨毆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斷其舌。此法 昔所未聞,有乖國典,且於僧無益。僧俗相犯,巳有明 憲。乞更其令。」又言:「宣政院文案不檢覈。於憲章有礙, 遵舊制為宜。」並從之。九月,以大都城南建佛寺。十二 月,封「西僧《迷不韻》子」為寧國公,賜金印。

至大三年,營五臺寺。改承華普慶寺總管府為「崇祥 監」,封僧亦憐真乞烈思為文國公。是歲,立規運總管 府,又改為隆禧院。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春正月,營五臺寺,役工 匠千四百人,軍三千五百人。夏四月,改大承華普慶 寺總管府為崇祥監。六月庚戌,立規運都總管府,秩 正三品,領大崇恩福元寺錢糧,置提舉司、資用庫、大 益倉隸之。冬十月,封僧亦憐真乞烈思為文國公,賜 金印。十一月壬午,改大崇恩福元寺規運總管府為」 隆禧院,秩從二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