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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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六年,敕聽僧徒還俗,禁修葺寺院及私自披 剃為僧。

按《明會典》:「嘉靖十六年題准:各該有司,欽遵聖諭,化 正僧徒,願自還俗者,聽其自求安便。各處寺院,年久 宮殿,任其頹壞,不許修葺。民間幼童,不許捨入為僧, 私自披剃。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鄰佑。」

嘉靖二十二年,令燬《大慈恩寺》。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四十二年十月。罷遣番僧。封諸藏。著為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嘉靖四十三年十二月,詔「番僧入貢者,限人入邊,如 成化、弘治故事。」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嘉靖四十五年,詔「禁僧尼戒壇。」

按《明會典》,「凡禁止戒壇,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撫 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 白登簿,不時查點。不到者,罪坐住持,立限投銷。一切 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在京廠衛衙門,及五城御 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有指稱受 戒,奸淫不法者,訪拏重治。」

按《明通紀》:「嘉靖四十五年九月,詔順天府按官嚴禁 僧尼戒壇說法。仍令廠衛巡城御史,通查勘京城內 外僧寺,如有仍前受戒寄寓者,收捕下獄,四方遊僧, 並聽所在有司逓回原籍。當是時,白蓮教盛行,御史 鮑承蔭以妖盜本為一途,恐投邪鼓眾,釀成大患,遂 令禁之。」

神宗萬曆七年烏思藏僧鎖南堅錯求通貢

按《明通紀》:萬曆七年,烏思藏僧鎖南堅錯求通貢。堅 錯者,即闡化王答賴剌麻也,故號稱「活佛」,以傳經說 法,戒淫殺,為虜所尊禮,稱「輪迴轉法功德世界佛大 國師。」萬曆五年,套酋切近黃台吉,約俺答迎堅錯西 海上,飲長生水。俺答所從部落數十萬人,徒以奉堅 錯教,無淫逞者。其教化可知矣。

皇清

天聰七年

《大清會典》:「凡喇嘛禁例,天聰七年,定喇嘛班第出居。」

城外清淨處所,有請喇嘛念經治病者,家主治罪。又定喇嘛班第,有容留婦女,及不呈明禮部,私為喇嘛蓋寺廟者,治罪。

崇德五年

《大清會典》。「崇德五年題准新收僧人納銀送戶部查」

收。隨給用《印度牒》。令僧綱司分發。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定喇嘛不許私自遊方。」有遊方

到京者著發回原籍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定禁止創建寺廟,其修理頹」

壞寺廟聽從其便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京城內白塔居住喇嘛。」

九名、《西大達廟》居住喇嘛八名及額木齊喇嘛應照舊留住外,其餘喇嘛班第,俱令於京城外居住。如有擅進京城居住者,將喇嘛送刑部,照違法例治罪。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議准,凡喇嘛班第,令該管大喇」

嘛逐日詳查,禮部每月詳查。有請念《經》治病者,於大喇嘛處說明准去,仍令交還大喇嘛。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覆准嗣後喇嘛所到處,不」

過三日即令起程,違者留住。家長、寺廟住持及失察官員,俱行治罪。喇嘛除犯死罪外,所犯別罪,停其入官,仍照律治罪,遞解原籍。又定班第不許服用金黃色、黃色。吳巴什、吳巴三察不許服用金黃色、黃紅色。如

上賜者准用。違者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