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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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八年定

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

帽,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經給」

過漢字度牒者,盡行查繳送部,照數換給滿《漢》字度牒。并確查先年已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銀者,納銀給牒。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免其納銀。」令

各該撫詳開花名、年貌、籍貫及焚修寺廟備造清冊。併送紙張投部印給度牒。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

內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鄷,都穿戴盔甲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民治以違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除興京、盛京及京城寺廟。」

諭建設外。其前代敕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

「建大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廟各設四名,最小寺廟各設二名 。」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一併治罪,罷職還俗。」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禮部通計:「直省敕建大寺廟,共」

六千七十三處,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私建大寺廟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道士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議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該」

撫,移咨禮部詳查,轉咨吏部補授,准其註冊,停其具題。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任事。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

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頂名冒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

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撘蓋高臺演戲,斂錢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併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參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議准臺灣僧道舊牒追繳

送部換給度牒

康熙五十年

《御製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諭禮部:「近見直隸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

《廟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修永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