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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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然,其風猶未甚也。邇來遊手遊食之輩,布滿中外, 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宮,星列棋布。而無 知之民約會進香、建幟號佛者,日充斥於道塗。豈直 民財糜費,上虧惟正之供;且風俗漸偷,釀成地方之 禍。臣等目擊茲獘,方欲申飭。今尚書王遴條奏及此, 深得移風易俗、足國裕民至計。相應酌議題請,恭候 命下,移咨兩京都察院,轉行五城內外及天下司府 州縣地方大小寺觀庵院,除係古剎及奉有欽依建 置,照舊存留,聽其焚修外,若係近日私創庵院,招集 僧尼,瀆祀不經者,悉行拆毀入官,以後再不許新立 增置,違者依律問遣。僧道曾經給有度牒,年四十以 上者,照舊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經給度牒者,查果 戒行無礙,始准查照見行事例申送,納給度牒。如不 行給度牒,削剃不守清規,與流寓遊食之徒,一并驅 逐,原籍務農當差。一切白蓮羅道、募緣僧道,及約會 燒香,頭戴甲馬,口稱佛號等項愚民,在內聽緝事衙 門,在外著巡邏員役,嚴加禁捕,務得會首倡率之人, 依律」枷號治罪。知情故縱者,罪亦如之。勿視虛文,務 臻實效。然臣等猶有過計焉。夫禮者禁於未然易為 力,而已然者難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 本部議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齋醮施捨,愈昌愈熾, 俾異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豈盡左道之愚人,抑亦 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於彼,而欲禁之於「此,猶聚羶 而驅蠅,增薪而止沸也,其將能乎?今宜於禁令之外, 仍以禮教隄防之。乞敕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 以薄書期會為急,而以移風易俗為要。申明聖諭,勸 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農桑衣食之恆 業,曉以惠迪從逆之實理;喪葬必依家禮,有擅作佛 事者必罰;祈年必於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經 既正,邪慝漸消。行之既久,果於風化有裨,不為俗吏。 吏部開著上考,脫有奉行未至,亦宜罰治,以示創懲。 庶幾教化與法制並行,民風與世道咸賴矣。奉《神宗》 旨:各處寺觀庵院,除古剎及敕建有名的,照舊存留。 其餘私創無名黷祀不經的,兩京著五城御史在外 撫按官嚴行稽查。應改應毀。酌量區處具奏。餘依擬。

皇清

天聰六年

《大清會典》:釋、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 《令甲》具在,最

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聰六年定各廟僧道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凡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剃,違者治罪。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內外僧道俱給度牒,以防奸。」

偽,其納銀之例停止。凡寺廟庵觀若干處,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詳查來歷,具結投遞。僧道官、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俱令報部。在直省者,赴該衙門投遞,彙送撫按,轉行解部,頒給度牒。不許冒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年,定內外僧道,有不守清規,及犯罪為僧道者,住持舉首,隱匿不舉,一體治罪。頂名冒籍度牒者,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舊敕,盡行繳部,不許隱藏。又「嚴禁京城內外,不許擅造寺廟佛像,如呈報禮部,方許建造。其現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僧道住處,不許私自遷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緣簿募化,併不許私自削髮為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體治罪。」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

「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隱者,一體重治 。」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咒,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僧道官補授,順治四年題准、在京僧道」、

《錄司》由禮部考取,移咨吏部補授。各府州縣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選保舉,報部轉咨吏部授職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內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

住持焚修。該部刊刻「《度牒》,印發各布政司及順天府。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每名納銀四兩,給度牒一張。各州縣」 於年終申解該司,彙解戶部,仍報禮部查考。其從前給過度牒,一并追繳。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

諭「僧道俱免納銀,如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確查。」

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