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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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 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 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 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按《明通紀》: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 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覽卿等言,具 見忠愛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 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 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 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邇者禱祀繁興,制 用漸廣,乾清、坤寧諸宮,各建齋醮,西天、西番、漢經諸 廠亦各有之。至於五花宮、乾清宮、西暖閣、坤寧宮東 次閣亦有之。或連日夜,或間日一舉,或一日再舉,經 筵俱虛設而無所用矣。傷太平之業,失天下之望,莫 此為甚。臣謂挾此術者,必皆魏彬、張銳之餘黨,曩以 欺先帝,使生民塗炭,海內虛耗。先帝已誤,陞下豈容 再誤?陛下亟誅之,遠之可也。臣放金錢一醮,蔬腐之 費至萬有八千,其餘不知幾十萬也。以月計之,不知 幾百萬也。今天災時變,月無虛日,京師之民,至有裹 席行乞,母子裸而餓死者。州縣則徵發繁擾,仍以饑 饉,窮者轉為盜賊,良者糜於兵刃。邊境之民,日夜望 風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為今之民怨耶,樂耶?忍斂 民怨,不忍傷佞倖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諫,不忍違 寺僧之請,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願改西天廠為寶 訓廠,以貯祖宗御製諸書;西番廠為古訓廠,以貯《五 經》、子史諸書;漢經廠為聽納廠,以貯諸臣奏疏,選內 臣謹畏者司其筦鑰。陛下經筵之暇,遊息其中,則壽 何以不若堯、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時饑饉, 齋祀暫且停止。」

嘉靖六年,敕發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 其菴寺房室土地盡數入官。」

嘉靖八年,禁婦女出入寺觀,及多蓄行童。

按《明會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 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 各照律例問擬。」

嘉靖十八年敕僧道照額設定數,每名納銀十兩。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國初額設定數, 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 布政司,直隸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其兩京給 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凡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

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 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 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 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 職為僧為道。 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僧道由戶部咨禮部,填給度牒。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納解,年終 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填 給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每名量減銀四兩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六年題准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元年敕五城御史驅令遊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菴院有 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 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 本等冠服者,訪拏治罪。」

萬曆十三年定「僧道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及縱令 婦女於寺觀神廟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 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 附近充軍。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 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萬曆  年,敕「禁私建寺觀。僧道果戒行無礙,始准 給牒。其不守清規者,令還俗務農。」

按《春明夢餘錄》宗伯沈鯉拆毀寺觀疏:「看得戶部尚 書王遴條議,要將近日私創寺觀庵院盡數拆毀;僧 道年四十以下無度牒者,盡數驅逐歸農;流寓者遞 歸本籍,土著者收入里戶;白蓮羅道等會,惑眾糜財 者悉從重懲治」一節,為照異端之術,足以惑世誣民, 苟非禮教素明,未有不蠱於福田利益之說者,在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