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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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受天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 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 名其上,宣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 祝壽,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 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 請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 上曰:「佛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 察御史任英言:『比歲早澇相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 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 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 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 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敕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觀。許二 人敕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 罪不還俗人令。巡撫南直隸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 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 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 罪者,請同常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 覆奏,從之,著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 萬紙,分送山陝,令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 粟十石給度之。十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 山陝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及方士俱 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存無人 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 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 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敕 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 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 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 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 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 口外為民,住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 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 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作番人,發邊 衛充」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 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 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 職還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 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 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 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而 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 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可 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已。 浮屠異端,蠹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訓 「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號。 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朝 廷所以獎賢勵能,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得 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德 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布 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天 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刱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 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刱菴院寺 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