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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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宮神樂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 駕幸齋壇,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 是,上在藩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 即位,遣中官侯顯齎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 往視之,無拜跪禮,合掌而已。」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 民間修齋誦經,動輒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 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愚民,妄稱道人, 一概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 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 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 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 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 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 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 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然后赴僧 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 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 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 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 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 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 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 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通 《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 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 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 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 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 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 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察院即遵洪武舊例,出榜 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刱寺觀,曾有賜額者,聽 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刱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四年敕:「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 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 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 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 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 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 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 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 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已 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按《明大政紀》: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 設齋醮。給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 買炷香,詣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 「邇者恭遇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 將欲表揚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 大臣及百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 則敬承道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 衙門斂會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 自失其守,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 惟人臣之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 則當勸去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 民,康濟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