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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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 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 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 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 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 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 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菴堂寺觀非 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 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瑜 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 罪。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敕禮部清理釋道曰:『佛本 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敬。後有去鬚髮,舍 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為善。道 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召鬼神,禦災捍患。 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佛老者,皆不循其 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 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毋 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按《明會典》、「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 并直隸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 付僧錄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 部施行。 是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 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 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 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 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 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 私刱菴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 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 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 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 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 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 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 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按《明會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畝

按《續文獻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 科給事中陳繼之之議也。敕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 其來久矣,本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 以來,俗僧鄙士貪著自養,殖貨富豪,甚至田連阡陌。 本欲以財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 利,必受官府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 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 弘多。至於末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 貽累厥初,朕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今天 下寺菴宮觀,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 各存田五畝,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 有佃戶者,佃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 田不及今定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 詞告言者勿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 道一應丁役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 聽其本教衙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 仍聽有司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 服。洪武年間已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 教規化緣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 未五十者,不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 戒。除欲去累,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 風俗美。欽茲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刱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 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 新刱者,歸併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娶妻 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 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 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