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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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 寺田,及亡宋舊業,如舊制勿徵,其僧道典買民田,及 民間所施產業,宜悉役之,著為令。」僧道出家,屏絕妻 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 宮寺,宜清淨絕俗為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 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壞 教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 議: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帝不從。 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 江南諸寺觀田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 制,與民均役。從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 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楊倬等以民饑請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 吳全節修醮事於京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 宗資冥福,命帝師率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 聖寺,道士建醮於玉虛、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 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寺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輸己粟 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里牙等庫藏田宅奴 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業,鑄黃金神仙符命 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 提舉司歲榷商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 僧道為商者,仍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 西諸路比歲水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 其主假貸錢穀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與民一體充役是歲禁私刱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 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 錢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 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 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 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 母同。其於子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 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 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 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 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畫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按《明會典》,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 窗、神座、案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 起造斗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床榻椅子 按《明大政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 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 地神祇,及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 符咒水諸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 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 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 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 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 為偽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 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 并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 通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